[公告] 東友: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案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10/09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之特定人為限,且需為策略性投資人,選擇方式必須對
本公司營運有相當瞭解且有利公司未來營運之應募人,達到對公司未來營運能產生
直接或間接助益為首要考量的目的。洽特定人之相關事宜,
擬提請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16,880仟股之普通股為限
5.得私募額度:不超過16,880仟股之普通股為限,
自股東臨時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二次辦理私募普通股。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參考價格之計算係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訂定之:
A.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
無償配股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
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本次私募普通股認股價格,擬提請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會依據上述規定,以不低
於參考價格之80%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實際之價格在不低於股東臨時會決議
成數之範圍內,擬提請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定
之。
(3)前述私募普通股之認股價格訂定係分別參考公司股價,並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
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故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將以購買、購併或合資等方式,取得關鍵技術及強化共同開發
之夥伴關係及策略投資人,以提升營業額及公司獲利,在多功能事務機的業務外,
再衍生出新事業等目的。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資本市場狀況、籌募資本之時效性、可行性、發行成本及引進策略性投資人
之實際需求;並考量私募方式相對具迅速簡便之時效性及私募有價證券受限於三年內
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可更為確保公司與投資夥伴間之長期合作關係,
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實際需求辦理私募,亦將有效提高本公司籌資之
機動性與靈活性。因此,不採用公開募集而擬以私募方式發行有價證券。
本計畫之執行能加速取得新技術或購併新公司之決策速度,
對於公司營收及獲利挹注亦將有正面助益。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尚未訂定
11.參考價格:尚未訂定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尚未訂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本次決議之私募普通股,
其轉讓應受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限制,又私募有價證券自交付起滿3年後,
擬請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補辦公開發行同意函
及向金管會申報補辦公開發行。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經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後,關於本次籌資之發行或私募條件、
資金運用計畫、資金用途、預定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相關事項等,
擬提請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會依公司實際需求、市場狀況及相關法令訂定、
調整並全權處理之。未來如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指示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市場
等客觀環境因素變化而需變更或修正時,擬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