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印鉐:公告本公司接獲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再抗告聲請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及華睿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睿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3年度非抗字第41號
4.事實發生日:113/09/0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華睿公司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准予依大陸地區仲裁結果向本公司執行未付和解款項,本
公司向原法院提起抗告後,於113年1月24日公告本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駁回,本
公司就原裁定不服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再抗告。
6.處理過程:
本公司於113年9月9日接獲臺灣高等法院裁定,經核原裁定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
形,再抗告人就原法院認可之裁定所提抗告,應予駁回。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公司已委請律師處理,以維護公司及股東之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本公告為111年8月26日、112年8月21日及113年1月24日已發布之重大訊息其後續事
件之即時更新或補充說明相關內容。
(2)本公司與華睿公司經上海仲裁庭出具最終仲裁結果所產生之應付和解款餘額170萬美
元,相關金額已全數認列並已於財務報告中揭露,本案對本公司財務、業務尚無重大
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