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台揚: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國內私募無擔保普通公司債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11/11
2.公司債名稱:台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度國內第一次私募無擔保普通公司債
3.發行總額:新台幣貳億伍仟萬元
4.每張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
5.發行價格:依票面金額十足發行
6.發行期間:發行期間為10年期,自民國113年11月15日發行,至民國123年11月15日到期
7.發行利率:固定年利率3%。
8.擔保品之種類、名稱、金額及約定事項:不適用
9.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為因應市場競爭及本公司長期營運規劃,協助
本公司維繫市場競爭力、拓展營運規模,及對未來公司維運及獲利之成長助益。
10.公司債受託人:不適用
11.發行保證人:不適用
12.代理還本付息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
13.賣回條件:不適用
14.買回條件:
1.本公司債自發行日起,本公司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應募人定1個月以上期限
書面催告本公司補正或改善,本公司如於期限內未補正或改善,除雙方另有書面
約定外,本公司債視為全部到期,本公司應無條件於應募人指定之日期提前依贖
回價格贖回所有本公司債發行數額。
(1)本公司發生票據退票或財務狀況實質上發生惡化,以致於無法履約。
(2)本公司透過本公司債取得之資金之實際用途與應募人協議之用途不符,
或本公司將其用於從事非實體避險需求之衍生性商品操作。
(3)本公司依破產法或公司法規定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公司重整或停止
營業者;如有本款情事,應募人得逕行要求本公司贖回,無須先行催告。
(4)本公司未履行其於本協議所為之任何義務或承諾;如有本款情事,應募人得逕行
要求本公司贖回,無須先行催告。
2.本公司債開始發行之日起屆滿3個月後,應募人得於本公司董事會作成公開募集
或私募有價證券之決議後,逕行要求本公司提前贖回,本公司應無條件於應募人
指定之日期,依贖回價格贖回本公司債發行數額。
3.本公司債開始發行之日起屆滿3個月後,經應募人書面同意,本公司得於雙方合意
之日期提前依贖回價格贖回本公司債發行數額。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7.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8.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9.其他應敘明事項:
應募人: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