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東洋:本公司對晟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訴訟確認Risperidone委任開發協議之契約關係存在之上訴,今日收受台灣高等法院判決:上訴駁回。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上訴人:本公司
被上訴人:晟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度上更二字第83號
4.事實發生日:113/12/2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於民國99年8月20日與晟德大藥廠簽訂Risperidone委任開發協議,約定由晟德
大藥廠委託本公司開發Risperidone藥品,本公司主張該契約對本公司不生效力,晟德
大藥廠因而對本公司提起民事確認訴訟。
6.處理過程:
原更一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判決駁回晟德大藥廠之請求,判決本公司與晟德大藥廠
間Risperidone委任開發協議之契約關係不存在,嗣晟德大藥廠上訴最高法院,經最高
法院審理後廢棄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審理,經該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定本公司
與晟德大藥廠間之Risperidone委任開發協議存在。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諮詢外部律師研擬必要因應對策,確保本公司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