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永裕:公告本公司訴訟代理人接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書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精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王威程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3年度訴字第1489號
4.事實發生日:114/01/0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訴訟代理人接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書,係為精奕興業(股)公司(下稱
精奕公司)訴請本公司董事長返還精奕公司印鑑清冊編號11、12之王威程樣式印章,
經法院判決結果,本公司董事長將係爭印章返還與精奕公司。
6.處理過程:委請律師處理相關法律程序。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公司財務業務如常運作。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擬與律師研議後決定是否上訴。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本公司113年8月23日接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通知書,原要求本公司返還精奕興業股份
有限公司及王威程之印鑑章各1枚,同時請求返還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之密碼棒,本公司
已於113年11月6日返還精奕公司大章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之密碼棒。
系統開發、資訊提供: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來源:台灣證券交易所、櫃買中心、台灣期貨交易所
本資料僅供參考所有資料以台灣證券交易所、櫃買中心公告為準
網路家庭版權所有、轉載必究 Copyright © PChome On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