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威健: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正113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部分條文追認案
第11款
1.事實發生日:114/01/13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3/05/06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113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於民國113
年5月6日董事會通過並公告之第十二條、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及民國113年11月12日董事
會通過並公告之第三條、認股權人資格條件,條文如下:
原條文第三條、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董事長核定之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公司及國內外控制及從屬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其職級、年資、工作績效考核(含
永續發展相關投入面向)、過去及預期未來對公司整體之貢獻或未來發展潛力等擬定之
分配標準,由總經理擬訂後,經由董事長核定,並提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惟具經理人
及具員工身分之董事,應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討論,再提報董事會同意。非經理人身分
之員工先提報審計委員會討論,再提報董事會同意。
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
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
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
分之一。
原條文第十二條、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
機關申報核准後生效。若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
先行修正,並於嗣後經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茲為符合現行法令並考量實際作業需要,修訂條文如下:
修改後第三條: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及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令規定之
國內外子公司之全職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
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依年資、職級、工作績效考核、整體貢獻及特殊功績等因素
擬定之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核訂並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惟認股人名單具董事或經理
人身份,須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通過,認股人名單非具經理人身份者,須先經審計委員
會之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
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
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
之一。
修改後第十二條、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
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修改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
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