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中興電:澄清媒體報導
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14/01/16
2.公司名稱: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聯合報
6.報導內容:中興電工雲豹甲車案,檢方起訴中興電工等33人,
二審先在2023年底,審結江等9名被告,其中國軍聯勤209廠管理員李迪光、中興電工副
工程師王景洽、億嶸公司機械修護員吳中傑,在涉「動力底盤系統乙項」標案圖利部分
,獲判無罪,最高院去年發回後,更一審今認定涉犯公務員背信等罪,李6月徒刑、王與
吳2月徒刑,吳緩刑2年。
7.發生緣由:大眾傳播媒體報導
8.因應措施:發佈重大訊息澄清說明
(1)雲豹甲車案乃10年前發生之舊案,相關涉案人員均已接受離職或受懲處
(2)針對此次報導判決因屬個人行為. 對本公司並無任何財務業務影響。
(3)本公司亦不再承接任何與甲車相關業務。
(4)本公司目前營運一切正常. 受惠於強韌電網與AI電力需求 業務暢旺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