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冠西電: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1/16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
之特定人為限。本公司目前尚無已洽定之應募人,惟應募人選擇方式與目的、必要性
及預計效益如下:
1.選擇方式與目的:以對本公司未來營運能產生直接或間接提升經營績效之策略性投資
人為限。
2.必要性及預計效益:藉由應募人本身之經驗、技術、知識、品牌或聲譽等,以協助本
公司提升技術、降低成本、拓展市場開發或強化供應商與客戶關係等效益。
4.私募股數或張數:總發行股數不超過貳仟萬股
5.得私募額度:在總發行股數不超過貳仟萬股額度內,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一次
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以不低於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
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
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
反除權後之股價,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不低於八成訂定之。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或其他因應本公司未來發展之資金
需求。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相較於公開募集,私募普通股於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
更可確保公司與策略性投資夥伴間之長期合作關係;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實際
需求辦理私募,亦將有效提高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除符合證券交易法
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對象外,本次私募之普通股自交付日起三年內受限不得轉讓,並
於私募普通股交付日起滿三年後,若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始可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補辦
公開發行及申請股票上市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之重要內容除訂價成數外,包括但不限於發行價格、發行股數
、募集金額、計畫項目、預定資金運用進度、預定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相關事宜等,
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及公司營運需求訂定之。嗣後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
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或法令之改變須變更或修正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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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台灣證券交易所、櫃買中心、台灣期貨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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