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款1.事實發生日:114/01/222.捐贈緣由:為貢獻南台灣之藝術活動,積極贊助或認養文化藝術活動與團體3.捐贈金額:新台幣4,000,000元4.受贈對象:財團法人聚和文化藝術基金會5.與公司關係:實質關係人6.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姓名及簡歷:無7.前揭獨立董事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無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