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泰山:本公司收獲最高法院判決,廢棄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商訴字第37號民事判決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上訴人即原告:景勛投資實業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即被告: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最高法院 113 年台上字第 1851 號民事判決
4.事實發生日:114/03/2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股東景勛投資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景勛公司)以龍邦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龍邦公司)等基於併購目的購買本公司股份,未依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4項
規定申報,逾10%部分應無表決權為由,向法院提起撤銷本公司112年5月31日召開之
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含獨立董事)案」等決議,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
商訴字第37號民事判決駁回景勛公司之請求。景勛公司提起上訴後,本公司收獲
最高法院113年台上字第1851號民事判決,該判決認為龍邦公司購買本公司股份是否
具備併購目的乙節應予查明,爰廢棄前揭判決,發回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6.處理過程:擬委請律師處理相關法律程序。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公司財務業務如常運作。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擬委請律師協助本公司處理發回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訴訟事宜。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已說明如上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