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朗齊生醫*: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對本公司起訴確認專利權等民事訴訟已撤回上訴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為被告,原告為國立彰化師範大學(下稱彰師大)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智商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度民專訴字第5號
4.事實發生日:114/03/25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彰師大主張本公司所有我國第I672150號「抗生素藥物臨床新應用」、
第I663969號「莫諾苯宗藥物應用於癌症治療」、第I663984號「神經
疾病用藥臨床新應用」、第I652060號「阿折地平藥物應用於癌症治療」、
第I621434號「千憂解藥物應用於癌症治療」等五項專利(下稱系爭五項
專利),應以彰師大為專利申請權人及專利權人,向智商法院起訴請求
確認專利權及專利權移轉登記。
6.處理過程:
本件民事訴訟第一審由智商法院於113年10月23日宣判,確認系爭五項專
利之專利申請權為兩造共有,彰師大於113年11月21日提出上訴,並於
114年3月14日撤回上訴,本公司於114年3月25日收受彰師大之民事撤回
上訴狀,故第一審判決確定。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根據第一審判決主文,系爭五項專利之專利申請權雖由兩造共有,
然專利權仍歸屬本公司,故本公司目前仍得運用系爭五項專利。
(2)本公司依評估已放棄繳納「抗生素藥物臨床新應用」、「莫諾苯宗
藥物應用於癌症治療」、「神經疾病用藥臨床新應用」三項專利之
年費,故此部分對本公司之業務並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因彰師大已撤回上訴,故本公司無需進行後續答辯。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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