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夠麻吉: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私募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定價及其他相關事宜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3/27
2.公司債名稱:夠麻吉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一次私募無擔保轉換公司債。
3.發行總額:新台幣1億元。
4.每張面額:每張面額為新台幣10萬元整。
5.發行價格:依票面金額十足發行。
6.發行期間:三年。
7.發行利率:票面年利率0%。
8.擔保品之種類、名稱、金額及約定事項:無。
9.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及轉投資。
10.公司債受託人:不適用。
11.發行保證人:不適用。
12.代理還本付息機構:本公司。
13.能轉換股份者,其轉換價格及轉換辦法:以114年3月27日為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
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
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
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並以不低於
參考價格之八成五且不低於面額為轉換價格。依上述方式,發行之轉換價格定為每股
新台幣22.8元。
14.賣回條件:本私募轉換公司債之債券持有人,不具有賣回權。
15.買回條件:
1.本私募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二年之翌日(民國116年4月22日)起至到期日前四十日
(民國117年3月12日)止,若本公司普通股在櫃買市場之收盤價格連續三十個
營業日超過當時轉換價格達百分之三十(含)以上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三十個營業日
內,以掛號寄發債券持有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權人
名冊所載者為準)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
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並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
業日內,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債依面額以現金贖回。
2.若債權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
(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者,本公司應於債券收回基準日
後五個營業日內,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債依面額以現金贖回。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未定。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
若以轉換價格22.8元申請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約為19.83%。
18.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80.17%。
19.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20.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有價證券之應募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112年9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220號令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
應注意事項」等相關函令規定之特定人,截至目前尚無已洽定之應募人。
(2)本案之關係人或內部人及策略性投資人之洽詢,擬提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於
全權處理洽詢應募對象。
(3)本次私募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之計畫項目、預計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
及其他未盡事宜等,若如因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需要
變更時,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