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永道-KY: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訂定「114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案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4/14
2.發行期間:自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兩年內,視實際需要
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本公司及子公司(係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
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 50%,且本公司有控制權之子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75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為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750,000股
7.認股價格:不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之收盤價
8.認股權利期間:認股權憑證之權利期間為六年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一) 離職(含自願離職及本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已具行使認股權憑證之員工,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遇本辦法
所訂不得行使認股權利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
順延之。
未具得行使認股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員工就本公司已授予認股權憑證所生之權利及義務,不因本公司核定其需轉任職
於本公司關係企業而受影響。
(二) 退休:
自員工退休日或自認股權憑證發行日起算屆滿二年之日(以二日期中之日期較晚
者為準)起,一年內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不受本辦法第五條有關時程屆滿及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
若遇本辦法所訂不得行使認股權利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
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
(三) 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
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若遇本辦法所訂不得行使認
股權利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逾
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
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起回復其權益,惟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規定之
認股權 行使時程之計算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
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四) 一般死亡:
員工死亡時,就其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其繼承
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遇本辦法所訂不得行使認股權利期間,
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失效。
(五) 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 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之認股權人,得自離職日或認股權
憑證發行日起算屆滿二年之日(以二日期中之日期較晚者為準)起一年內行使全
部之認股權利,不受本辦法第五條有關時程屆滿及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若
遇本辦法所訂不得行使認股權利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
之日數順延之。
(2) 員工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繼承人得自員工死亡日或股權憑證發行日起算
屆滿二年之日(以二日期中之日期較晚者為準)起一年內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不受本辦法第五條有關時程屆滿及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若遇本辦法所訂不得
行使認股權利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
因繼承而得行使本認股權憑證之認股權者,應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股務處理作業
相關規定提供證明文件,始得申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股權利,惟仍不得逾本認
股權憑證之有效存續期限。
(六) 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
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且其
額度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本公司以發行新股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 本次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
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份或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
變動時(包括私募、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或
受讓他公司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
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
(每股繳款金額 X 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 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包含未註銷或未轉讓庫藏股
之股數。
(2) 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 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
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 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5) 若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6) 倘非前述所列舉之股份變動情形時,由董事會決議調整與否。
(二) 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者,應於除息基準日按下列公式調降認股價格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降後認股價格=調降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
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 本次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時,
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已發行 
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若減資非為退還股東股款,則「減資每股退還股款」之金額為零。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 認股權人除下列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
權利,向本公司請求依本辦法認購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並填具認股請求
書,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1) 當年度股東常會或臨時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 當年度向主管機關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
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
分派基準日止期間。
(3) 其它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二) 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經審核相關文件無誤後,應通知認股權人於
繳款期限內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帳戶,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應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
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新股。
(四) 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或最近期董事會決議後,向主管機關辦理
已完成發行股份之資本額變更登記。(如適用)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認股權憑證行使後所交付之普通股股票,其權利
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 本辦法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二分之一同意,
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認股權憑證發行前如有修改時亦同。
(二) 董事會通過本辦法後,為爭取發行時效,於向主管機關送件審核過程中
,若因主管機關要求須修訂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依要求先行修訂之,嗣後
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三)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系統開發、資訊提供: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來源:台灣證券交易所、櫃買中心、台灣期貨交易所
本資料僅供參考所有資料以台灣證券交易所、櫃買中心公告為準
網路家庭版權所有、轉載必究 Copyright © PChome On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