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麗升能源:公告修訂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第11款

1.事實發生日:114/06/26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4/03/07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1)本公司民國114年3月7日董事會通過並公告「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 
及轉換辦法」。
(2)辦法修正前內容如下:
九、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日後屆滿三個月之翌日(民國114年8月3日)起,至
到期日(民國117年5月2日)止,除(一)普通股依法暫停過戶期間;(二)自本公司無
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
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三)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
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四)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
交易日前一日止之外,得隨時透過交易券商轉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集保公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請求依本辦法規定將本轉換
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並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六
條規定辦理。
前項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前一個營業日。本公司
將於該起始日前四個營業日公告停止轉換期間。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金管證發字第1140382105號函文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32
條第3項準用之規定,修正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轉換公司債持有者不受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停止過戶期間轉換限制,以提升
投資人權益。
(2)辦法修正後內容如下:
九、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日後屆滿三個月之翌日(民國114年8月3日)起,至到期日
(民國117年5月2日)止,除(一)普通股依法暫停過戶期間(依法停止過戶期間不得轉換之
限制,不包括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之停止過戶期間。);(二)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
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
基準日止之期間;(三)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四)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之外,
得隨時透過交易券商轉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公司」),
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請求依本辦法規定將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並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前項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前一個營業日。本公司
將於該起始日前四個營業日公告停止轉換期間。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修正後,將於公開
資訊觀測站公告30日,債權人得於公告期間向本公司提出異議。
系統開發、資訊提供: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來源:台灣證券交易所、櫃買中心、台灣期貨交易所
本資料僅供參考所有資料以台灣證券交易所、櫃買中心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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