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精確: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訂114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第11款
1.事實發生日:114/10/31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4/09/12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公告董事會決議修訂114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原通過並公告之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部分節錄如下:
第三條
一、員工獲配之資格條件
1.得獲配之員工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及從屬公司
全職且符合一定績效表現之員工為限,所稱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
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第二項及第三百六十
九條之十一之標準認定之。
2.獲配資格員工限為以下各類員工:
(1)與本公司未來發展相關之關鍵人員(核心團隊及核心技術團隊)。
(2)個人表現對公司具相當價值(高價值貢獻者)。
二、實際得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
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並考量公司營運
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員工身
份董事及經理人身份者應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非具經理人
身份者應提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
三、本公司給予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
憑證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
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
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的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
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第五條獲配資格條件
一、發行價格:本次為無償發行,發行價格0元。
二、發行股份的種類:本公司普通股新股。
三、既得條件: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即增資基準日)於下列各既得期限屆滿仍在
職及提供勞務服務者,將就每年依公司整體績效指標決定可授予之總數內,
依個人績效指標達成狀況所評核之績效結果,以核定可獲得該年度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之股數。
(1)公司整體績效指標(適用於核心團隊及核心技術團隊):
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並達成本公司要求之績效條件者
(營業收入、稅後淨利具體由董事長訂定經董事會通過),公司績效條件
未達成,則視為未達既得條件。
(2)員工個人績效指標: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任職分別屆滿0.5年、
1.5年及2.5年之期限,與上述公司整體績效指標之同一年度的員工個人
績效指標條件需達考核等級三(含)以上;考核等級低於三者,則視為未
達既得條件。
2.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通知書上所載之股數,將分2.5年既得,員工應於既
得日仍在職,屆時未在職者,在職年限之既得條件視為未達成。
(1)於獲配日起屆滿0.5年之日,可既得股數為通知書上所載股數的30%。
(2)於獲配日起屆滿1.5年之日,可既得股數為通知書上所載股數的30%。
(3)於獲配日起屆滿2.5年之日,可既得股數為通知書上所載股數的40%。
(4)上述既得之股份以四捨五入計算並以千股為單位(例:獲配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7,000股,則符合既得條件者第0.5年可受領2,000股,第1.5年
2,000股,第2.5年3,000股)。
四、員工未達成既得件之處理
1.自獲配日起算2.5年內自願離職、退休、解僱、資遣、死亡(但因受職業
災害致死亡者除外)、或辦理留職停薪者,其之前已獲配尚未既得之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向員工無償收回。
2.於獲配期滿第0.5年至第2.5年內之任一年度、未達本條第三項既得條件之
規定者,公司應向員工無償收回已獲配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配合主管機關要求修正條文,修訂第三及第五條內容,業已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2)修正後條文如下:
第三條
一、員工獲配之資格條件
1.得獲配之員工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及從屬公司
全職且符合一定績效表現之員工為限,所稱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
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第二項及第三百
六十九條之十一之標準認定之。
2.獲配資格員工限為以下各類員工:
(1)與本公司未來發展相關之關鍵人員(核心團隊及核心技術團隊)。
(2)個人表現對公司具相當價值(高價值貢獻者)。
二、實際得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
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擬定分配標準,
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
會同意;惟具員工身份董事及經理人身份者應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及董
事會通過。非具經理人身份者應提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
三、本公司給予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
股權憑證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
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
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的認購股數,
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第五條獲配資格條件
一、發行價格:本次為無償發行,發行價格0元。
二、發行股份的種類:本公司普通股新股。
三、既得條件: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即增資基準日)於下列各既得期限屆滿仍
在職及提供勞務服務者,將就每年依公司整體績效指標決定可授予之總數
內,依個人績效指標達成狀況所評核之績效結果,以核定可獲得該年度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股數。
(1)公司整體績效指標(適用於核心團隊及核心技術團隊):
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並達成本公司要求之績效條件者
(營業收入、稅後淨利具體由董事長訂定經董事會通過),公司績效
條件未達成,則視為未達既得條件。
(2)員工個人績效指標: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任職分別屆滿0.5
年、1.5年及2.5年之期限,與上述公司整體績效指標之同一年度的員工
個人績效指標條件需達考核等級三(含)以上;考核等級低於三者,
則視為未達既得條件。
2.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通知書上所載之股數,將分2.5年既得,員工應
於既得日仍在職,屆時未在職者,在職年限之既得條件視為未達成。
(1)於獲配日起屆滿0.5年之日,可既得股數為通知書上所載股數的30%。
(2)於獲配日起屆滿1.5年之日,可既得股數為通知書上所載股數的30%。
(3)於獲配日起屆滿2.5年之日,可既得股數為通知書上所載股數的40%。
(4)上述既得之股份以四捨五入計算並以千股為單位(例:獲配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7,000股,則符合既得條件者第0.5年可受領2,000股,第1.5
年2,000股,第2.5年3,000股)。
四、員工未達成既得件之處理
1.自獲配日起算2.5年內自願離職、退休、解僱、資遣、死亡(但因受職
業災害致死亡者除外)、或辦理留職停薪者,其之前已獲配尚未既得之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向員工無償收回。
2.於獲配期滿第0.5年至第2.5年內之任一年度未達本條第三項既得條件
之規定者,公司應向員工無償收回已獲配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