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款1.事實發生日:114/11/102.捐贈原由:為推動藝文化活動,善盡企業社會責任。3.捐贈金額:新台幣3,000,000元。4.受贈對象:財團法人高雄佛教堂。5.與公司關係:不適用。6.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姓名及簡歷:無。7.前揭獨立董事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無。8.其他應敘明事項:上述金額新台幣3,000,000元將分成十年捐贈予高雄佛教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