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元太: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訂定「114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案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12/12
2.發行期間:
自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兩年內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
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及子公司(係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50%
,且本公司有控制權之子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
得認購之數量,將參酌員工個人之服務年資、職級、績效目標達成率、整體貢獻、特殊
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擬訂方案,提請董事會決議。惟具經理人身分者
,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發行人董事會;非經理人身分者,需先提報審
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發行人董事會,適用情形明定相關審核程序依附件說明。公司
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
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
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百分之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2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20,000,000股
7.認股價格:不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之收盤價
8.認股權利期間:
(1) 認股權憑證之權利期間為自發行日起六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
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認股權人自發行日起屆滿二
年後,每次到期其可行使認股權比例如下: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自發行日起屆滿二年
40%
自發行日起屆滿三年
70%
自發行日起屆滿四年
100%
(2) 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因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之情事致遭
公司終止勞動契約者,或員工具有經理人身分,因有違反委任契約或公司工作規則等重
大過失致遭公司終止委任者,本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
銷。
(3) 認股權人行使認股權之前,應符合認股權憑證授予時為認股權人訂定之績效指標。
其績效指標授權本公司董事長於認股權憑證授予時,與認股權人分別訂定,並載於「員
工認股權憑證受領同意書」中。績效指標之達成情形,由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考核並
報董事會同意。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如員工於認股權憑證之權利期間內離職或發生繼承時,除本辦法第五條之規定外,依下
列規定處理之:
(a)離職(含自願離職,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失能而無法繼續任職之離職,及本公司依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就其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已具行使認股權憑證之員工,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
權利,逾期未行使者,視為放棄既得認股權利。若遇本辦法所訂不得行使認股權利期間
,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就其未具得行使認股權之認
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員工就本公司已授予認股權憑證所生
之權利及義務,不因本公司核定其需轉任職於本公司關係企業而受影響。
(b)退休:就其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已具行使認股權憑證之員工,得自退休日起一個
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者,視為放棄既得認股權利。若遇本辦法所訂不得行使
認股權利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就其未具得行
使認股權之認股憑證,於退休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c)留職停薪: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就其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其”
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若遇本辦法
所訂不得行使認股權利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
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
憑證,所規定之認股權行使時程之計算應按留職停薪至復職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
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d)死亡 (含留職停薪期間死亡,及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員工死亡時,就其依本”
辦法第五條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其繼承人自員工死亡證明登記之死亡日起
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者,視為放棄既得認股權利。若遇本辦法所訂不得行
使認股權利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具行使權
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失效。因繼承而得行使本認股權憑證之認股權者,應依民
法繼承相關條文及股務處理作業相關規定提供證明文件,始得申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之
認股權利,惟仍不得逾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限。
(e) 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本公司以發行新股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a)本次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
券換發普通股份或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括
私募、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發行新股
、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
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X新股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
股股數/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包含未註銷或未轉讓庫藏股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
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5)若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6)倘非前述所列舉之股份變動情形時,由董事會決議調整與否。
(b)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者,應於除息基準日按下列公式調降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
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降後認股價格=調降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
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c)本次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時,認股價格依
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
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
數/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若減資非為退還股東股款,則「減資每股退還股款」之金額為零。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a) 認股權人除下列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向本
公司請求依本辦法認購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
(1) 當年度股東常會或臨時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 當年度向主管機關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
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期間。
(3) 其它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b) 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經審核相關文件無誤後,應通知認股權人於繳款期限內
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帳戶,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c)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收足股款後,應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
於五個營業日內發給新股。
(d) 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或最近期董事會決議後,向主管機關辦理已完成發
行股份之資本額變更登記。(如適用)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認股權憑證行使後所交付之普通股股票,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票
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a)本辦法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
機關核准後生效,認股權憑證發行前如有修改時亦同。
(b)董事會通過本辦法後,為爭取發行時效,於向主管機關送件審核過程中,若因主管
機關要求須修訂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依要求先行修訂之,嗣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
追認。
(c)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