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航綠能廠商國金能源貪污 雲林議長黃凱判刑4年10月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雲林縣議會議長黃凱被查獲設立人頭公司收受賄款,替光電廠商國金能源取得電業執照,新北地檢署去年10月18日依貪污、洩密等罪嫌起訴黃凱等9人,新北地院今(22)日宣判,黃凱被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刑4年10月、褫奪公權3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480萬元沒收。可上訴。
雲林縣政府建設處李姓處長被依共同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處有期徒刑8月。黃凱的周姓助理被依共同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3萬元,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共同犯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的光電業者分別判刑1年、1年6月、8月、10月。黃凱設立人頭公司的友人則被依洗錢罪判刑6月,併科罰金1萬元。
檢方起訴指出,李姓、劉姓等綠能業者於109年間,為使國金公司等優先取得雲林縣台西鄉、口湖鄉建置太陽能光電案場的地方政府機關同意函,李姓業者於 109年2月間聯繫時任議員黃凱,約定自國金等公司給付受託開發廠商的開發費用中,撥付5000萬元及900萬元賄款,作為黃凱替國金等公司向雲林縣政府關切案場申設進度及取得雲林縣政府核發同意函等行為之對價。
黃凱則分別以陳姓、王姓人士作為人頭設立2家人頭公司,並與國金公司的開發商簽立服務契約以掩飾收賄犯行。
黃凱之後向建設處李姓處長請託、關說,及多次聯繫李姓處長催促申請進度,李某因而多次向承辦人詢問、關切國金等公司案場設置進度並回報黃凱,及將雲林縣政府內部秘密文件以LINE傳送給黃凱。
黃凱再將這些秘密以LINE轉傳予李姓廠商,再由李將秘密轉傳至LINE群組「台西社區」供劉姓廠商等人知悉。
雲林縣政府承辦人因受李姓處長指示而優先處理國金等公司案場文件,終使國金等公司先後順利取得雲林縣政府核發之同意函,國金的委託開發商於是分別開立面額為1000萬元、180萬元、300萬元的支票交付黃凱行賄,由黃凱指示周姓助理將支票存入2家人頭公司的銀行帳戶,用以租賃名車使用,及支應其信用卡、私人開銷等而為洗錢行為。
合議庭審酌被告黃凱時任雲林縣議員,應知擔任議員期間,不得就其運用其職務上之影響力,受託於議場外對行政機關人員為關說、請託之行為,期約或收受賄賂,竟仍犯本案收受賄賂罪、被告李某身為雲林縣政府建設處處長,擔任公職多年,當應知悉不能洩漏公務上經手應秘密之文書,竟未能謹守分際,將經手之 秘密洩漏與議員、被告李姓光電業者等人則從事綠能產業,為求順利取得雲林縣政府核發之同意函,竟交付賄賂與黃凱,其等所為破壞人民對公務機關執行職務公正性之信賴,損及國家法益,分別判處4年10月到8月不等徒刑。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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