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規範中介機構 不得以發行上市結果為條件給予獎勵



內地為規範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行為,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於規範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自下月15日起施行。

規定要求證券公司從事保薦業務收費與否以及收費多少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為條件,證券公司從事承銷業務,不得按照發行規模遞增收費比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為條件,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

中介機構違反規定的,由證券監督管理、財政、司法行政及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人民幣(下同)的,可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可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發行人違反規定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可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ta/w)~

阿思達克財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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