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未獲批准不得開展稀土開採和冶煉分離生產活動



工信部公開徵求《稀土開採和稀土冶煉分離總量調控管理辦法(暫行)(公開徵求意見稿)》及《稀土產品信息追溯管理辦法(暫行)(公開徵求意見稿)》。

徵求意見稿指出,工信部會同有關部門確定稀土開採企業和稀土冶煉分離企業,並向社會公布。稀土開採企業和稀土冶煉分離企業應當是國家推動組建的大型稀土企業集團及所屬稀土開採企業和稀土冶煉分離企業。除依照第一款確定的企業外,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獲得稀土指標。未獲得稀土指標的組織和個人不得開展稀土開採和冶煉分離生產活動。

稀土企業應當建立稀土產品流向記錄制度,配備實施稀土產品信息追溯管理的必要設備設施及人員等條件,如實記錄稀土產品流向信息,並於每月10日前將基礎性指標數據錄入稀土追溯系統,確保數據信息真實、準確及完整。鼓勵稀土企業建設內部稀土追溯系統,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ta/w)~

阿思達克財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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