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樓》港府提交新土地實施業權註冊制度條例草案



港府提交新土地實施業權註冊制度條例草案。如能獲立法會通過,政府將會在明年制訂六條附屬法例並按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提交立法會,並在同年與業界和公眾進行條例實施的籌備和宣傳教育工作,以讓通過的條例能在2027年上半年生效。

政府發言人表示,香港是少數仍在執行契約註冊制度的經濟體系。政府的政策目標是逐步以業權註冊制度取代在港已實施了超過180年的契約註冊制度,因業權註冊制度為土地業權提供明確性,簡化物業轉讓程序,從而提供更有利營商的環境,使香港的土地註冊制度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看齊。政府提出的《條例草案》先行在新土地實施業權註冊制度,是香港土地註冊制度發展的里程碑,為香港轉制至業權註冊制度邁出重要一步。
  
香港目前實行的契約註冊制度,並不提供物業業權的保證。因此,在物業轉讓時,需要徹底查核過往的業權文件以確定物業的業權,令物業交易程序變得繁複和冗長,物業擁有人亦須妥為保存物業的業權契據。就此,政府於二○○四年制定《業權條例》,以業權註冊制度取代契約註冊制度。然而,由於當年審議法例時作出重大修改,政府和立法會均同意在實施《業權條例》前應先作出全面檢討,因此《業權條例》至今仍未生效。儘管過去經歷漫長的討論和公眾諮詢,各方仍未能就主要議題達成共識,尤其是將現有土地轉換到業權註冊制度的機制。政府在諮詢持份者後,建議「先易後難」,在新土地先行實施業權註冊制度,而在稍後階段才處理現有土地的轉制事宜。
  
《條例草案》將「新土地」定義為《業權條例》生效當日或其後批出並根據政府租契持有的土地。一般而言,這包括在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透過賣地批出的土地、以私人協約批出的土地,以及以換地方式批出的土地。

《條例草案》其他主要建議包括業權不可推翻原則;逆權管有不適用於新土地;彌償基金上限和徵費;減低物業欺詐的風險。(ha/k)~

阿思達克財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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