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交長郭瑤琪收賄2萬美金判刑8年 3度聲請再審又被駁回
交通部前部長郭瑤琪2006年收取南仁湖集團2萬美元賄賂,2013年依貪汙罪判刑8年,褫奪公權4年定讞,並追繳2萬元美金。郭瑤琪日前主張新事證,為證人李宗賢等人根本沒從帳戶提領2萬元美金,堅稱自己未收賄,向高院聲請再審。今年8月,高院駁回郭提起的再審,郭瑤琪再提抗告,最高法院今天再駁回抗告確定。
調查指出,南仁湖集團負責人李清波父子有意投標台鐵台北車站商場,於是在茶葉罐裡塞2萬美元行賄郭瑤琪,郭瑤琪一、二審無罪,但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逆轉,更一審、更二審均認定郭收賄2萬元,依貪汙罪判刑8年定讞,最高法院也駁回上訴,郭瑤琪於2013年1月入監,直至2016年1月中旬因病保外就醫獲准。
此外,前檢察總長顏大和曾為郭瑤琪提非常上訴遭駁回,高檢署也曾向高院提起再審遭駁回,一路向上抗告至最高法院也未果,郭瑤琪僅能靠自力救濟向高院聲請再審。
郭瑤琪涉貪汙案纏訟逾10年,今年7月31日出庭時,再提出新事證,主張證人李宗賢等人提到拿2萬美元給她,但實際上根本沒有從所謂的帳戶中提領出來,無法直接證明她收賄,向法院聲請再審。
但合議庭今年8月認定,郭瑤琪所提出的新證據、新事實,都不足以動搖定讞判決,也無法讓郭瑤琪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確定判決認定的貪汙罪,據此駁回郭提起的再審與停止刑罰執行的聲請,郭瑤琪提起抗告,最高法院今天再駁回抗告確定。(責任編輯:殷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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