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鹽前董座涉掏空子公司3億獲無保請回 南檢提抗告強調有實質控制權
(記者辛啓松/台南報導)台鹽公司前董事長陳啓昱被控掏空子公司台鹽綠能近3億元案,台南地檢署以違反《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等罪聲押陳啓昱等5人,卻遭台南地院法官以使用法條不適駁回。南檢強調台鹽實業及台鹽綠能是從屬關係,陳啓昱主導台鹽綠能與其私下成立的鴻暉國際從事不合營業常規及不利益交易,今(25日)向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提抗告。
檢方認為,被告陳啓昱、蘇坤煌涉案時是是台鹽實業董事及經理人,台鹽實業公司與台鹽綠能公司是上市公司(控制公司)與子公司(從屬公司)關係,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具實質控制權。陳、蘇身為台鹽公司董事、經理人為達利益輸送或掏空公司目的,共謀私下設立鴻暉國際並主導成立台鹽綠能。
被告主導台鹽綠能與鴻暉國際從事不合營業常規及不利益交易,實際上就是以台鹽實業董事、經理人從事不合營業常規及不利益交易無異。羈押庭法官認為被告等人不符《證劵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3款的上市公司規定,但綜合事實、相關法律規定及最高法院見解,法官見解有違誤。
南檢強調,聲請羈押庭曾出示扣案手機內對話記錄等證據資料,強調5名被告羈押的原因及必要性,但未遭羈押庭法官審酌。檢方依法向台南高分院提出抗告,盼能做出適法裁定。
台鹽前董座陳啓昱等人被控掏空案,起因台南七股多場漁電共生土地開發案,陳啓昱授意蘇坤煌以高於市價行情數倍價格交予「鴻暉國際」、「晁暘開發」及下包商「瑋埕工程」(負責人劉屏英是晁暘開發戴妤倩之母)開發,簽訂不合營業常規及不利益交易,導致台鹽「割地又賠款」,藉以獲取不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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