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實施專家證人制度 律師認為法院應落實程序從新原則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胡照鑫/台北報導
去年刑事案件上訴發回件數只占裁判件數比率7.6%,面對最高法院撤銷率有越來越低的趨勢,前最高法院院長吳燦直指「二審裁判品質提高了嗎?這是一個問號」。吳燦認為撤銷率驟降,主因在最高法院將刑訴法380條擴大解讀,也就是將「無害瑕疵原則」發揮淋漓盡致的結果。
律師洪維廷認為無害瑕疵原則,主因在訴訟經濟考量,一再發回更審有時無關事實認定,卻加重法院的工作量,但另一方面若擴大使用無害瑕疵,是否影響到程序正義,以鄭文逸炒股案來說,最高法院認定二審判決有14項瑕疵,但最後卻以「單純訴訟程序上之瑕疵,對判決顯無影響,應受刑事訴訟法第380條之限制,不得據為提起第三審上訴之適法理由」。
洪維廷表示,從判決書上可見該案在二審時,對被告「未告知犯罪事實」及「未告知罪名」之程序瑕疵上,已經影響到憲法第16條「被告之防禦權」,不過最高法院仍然駁回上訴,在這種擴大無害瑕疵的判決上,應該給予被告救濟機會。
洪維廷也提到,今年5月才實施的新修刑事訴訟法第211-1條,引入國外的「專家證人制度」,與過往我國訴訟程序的「鑑定人制度」不同;專家證人較偏向當事人對抗制度,由當事人各自聘請專家證人,在審判中為相互攻防;至於鑑定人則是由法官或檢察官選任,就案件爭點提供專業意見,較偏向職權主義。
肯定專家證人制度,洪維廷認為法官的專業在法律判斷,並不見得有財會、醫學、科學或其他專業知識領域,專家證人有助於法院理解事實、證據及經驗法則。不過由於該法條今年5月才實施,之前上訴三審之被告想要聲請專家證人,像是鄭文逸等人卻以第三審為書面審而拒絕。
洪維廷認為,既然新法修正賦予當事人憲法所保障「請求讓專家學者陳述法律上意見」的權利,這不僅是證據的調查,更有助於事實的發現及正確適用法令避免裁判錯誤;法院就應該依法調查以落實新修法的規定;如稱這是法院的職權,形同架空修改法律的良法善意,更具體違反憲法第 16 條人民聽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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