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職權修法部分違憲!監院:尊重判決結果 各院應依憲法授權各司其職
(菱傳媒/台北報導)憲法法庭今(25日)對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做出判決,聲請釋憲的機關之一監察院回應表示,對此敬表尊重,此次判決也再次宣示及強調,憲法所設計之權力分立、平等相維之原則仍始終維持不變,五院同為憲政機關,若要有所改變應透過修憲方式,在未循憲定程序修憲調整前,各院本依憲法授予之權限各司其職,依循憲政慣例,相互尊重。
監察院表示,憲法法庭今就113年度憲國字第3號監察院聲請案,作出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與監院有關的有幾個重點,第一、立法院調查權是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輔助性權力(釋字第585號解釋意旨參照),其行使應與立法院憲法職權行使所涉特定議案有重大關聯且必要,且不得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於涉及其他憲法機關部分,應受憲法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之限制。
監察院指出,第二、判決提到立法院調查權之行使,應受憲法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之制約。凡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如包括各級法院與檢察機關在內之司法機關、考試院、監察院,其行使職權之相關事務及其處理、職務相關案卷資料等,均非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的事項範圍。
監察院說,判決指出,上開機關依憲法規定應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包括司法院大法官與各級法院法官、考試委員及監察委員,亦不得為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對象,且不負有協助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義務。立法院調查權的行使,亦不得對上開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
監察院表示,第三、立法院與監察院分別行使調查權,而其所調查的事項相同時,因兩院調查權的行使而受詢問之關係人或受調閱文件、資料之相關機關,即可能因義務重複而蒙受職權行使與職務履行上的不利,是立法院與監察院先後就同一事項行使調查權時,均應審慎衡酌行使調查權的必要性,並避免過度干擾相關機關或人民。
監察院說,第四、立法院行使調查權所欲調查的事項範圍,經其他憲法機關或受憲法保障得獨立行使職權的國家機關,主張屬其自始不受立法院調查權所及的職權範圍、調查事項涉及相關憲法機關的憲法職權核心領域,或立法院調查權的行使,將對其他憲法機關憲法職權的行使造成實質妨礙,因而明示反對者,性質上屬憲法爭議,自應由發生爭議的相關機關循合理政治途徑協商解決之,其仍未果者,則應由擬行使立法院調查權的立法院,依法循憲法訴訟途徑,聲請憲法法庭審理解決之。
監察院指出,監察院第6屆監察委員就任迄今,已收受人民陳情書狀近6萬3千件,提出1千多案的調查報告及370多個糾正案,函請機關議處超過520人,糾彈近160人,在在凸顯監察調查權既往在監察院有效行使的價值與重要性。
監察院強調,憲法法庭此次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作出違憲的判決,無異再次向各界宣示與強調,我國憲法縱使迭有增修並頻經大法官作出相關解釋,憲法所設計的權力分立、平等相維的原則仍始終維持不變,五院同為憲政機關,若要有所改變,也應該經過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明定之程序來走,在未循憲定程序修憲調整前,各院本依憲法授予的權限各司其職,依循憲政慣例,相互尊重。監院將持續善盡憲法所賦予「整飭官箴、澄清吏治、紓解民怨及保障人權」的職權角色與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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