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擊名嘴惡意影射廠商門神 陳金德表達嚴正抗議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李承值/台北報導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日前新聘專接公共工程申訴案件的律師孔繁琦,作諮詢委員,引發朝野爭議,要求公開諮詢委員名單,國民黨立委黃健豪今(28)日質疑有利益迴避問題;對此,公共工程委員會主委陳金德表示,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也有應行迴避的規定,該迴避就迴避,至今也未曾發生未迴避情形,名嘴惡意以「廠商代理人、廠商門神」等字眼影射,不僅恐讓當事人名譽受損,對工程會公信力及聲譽也造成傷害,自己表達嚴正抗議。
黃健豪批評,上月工程會又聘任孔繁琦律師,引起工程界議論,因該律師專接公共工程申訴案件代理業務,近3年曾為多家大型廠商承接超過30件公共工程申訴案,光是今年就有10件以上。他質疑,這樣的背景擔任申訴會委員,工程會如何在其中處理利益迴避問題?
陳金德表示,這兩日,有關工程會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委員」、「諮詢委員」遴聘問題,引起許多討論,更是冠了許多莫須有的惡意影射,為免影響工程會的公信力及聲譽,自己必須得和外界好好說明。
針對有名嘴指控工程會聘用「廠商代理人、廠商門神」,陳金德說,這是非常惡意的指控,孔繁琦律師受聘為申訴審議委員前,就是全國律師聯合會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專精公共工程爭議事件,其服務對象不僅有廠商,也包含政府機關如高鐵局、國工局、高公局等,其中協助高鐵局及現在的鐵道局處理訴訟案件約30件、非訴訟案約2百餘件,及協助處理桃園機場履約爭議86件,其資歷與經驗於遴聘規定,並無不符。
陳金德說,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也有應行迴避的規定,該迴避就迴避,至今也未曾發生未迴避情形,名嘴惡意以「廠商代理人、廠商門神」等字眼影射,不僅恐讓當事人名譽受損,對工程會公信力及聲譽也造成傷害,自己表達嚴正抗議。
對於工程會諮詢委員名單「黑箱作業」,陳金德表示要嚴正聲明,工程會自84年成立以來,從沒有公開過諮詢委員名單,並非自己上任後才不公開。他表示,「申訴委員」因申訴審議會議具訴願性質,所以比照訴願委員公開方式,在聘用之時就徵詢申訴委員意願後,公開揭示,但諮詢委員屬幕僚性質,僅協助案件之預審作業,並無實質審議權力,在遴聘之時,未曾徵詢委員是否願意公開。
陳金德強調,今日經交通委員會決議,工程會將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範及程序,於一個月內徵詢諮詢委員意願後公開,工程會只是循往例作業,卻要被惡意冠上「黑箱」的惡意指控,令人難以接受。
陳金德說,要打破過去模式,有新模式當然沒有問題,但該依法行事,就該依程序、照法律一步一步走,而非用「黑箱酬庸、黑箱作業」等字眼誤導輿論、惡意影射,讓所有工程會同仁、委員的專業及努力備受質疑、付之一炬,我完全無法認同,而且今日備詢,自己並沒有「怒走下台」!
「我沒有怒,雖然對於循往例作業被惡意解讀,感到非常遺憾,但我仍希望能夠好好說明。」陳金德表示,下台是因為當時該委員的質詢時間已超出許多,主席多次提醒、制止都無效,主席隨即自己回座,接獲主席裁示後才走下備詢台,沒有所謂不尊重人。他表示,政府施政須受大眾檢視,合情合理,但沒有事實根據的惡意影射與揣測,只會造成社會大眾對於政府無端的不信任,不僅模糊了政策推動的原意,更是無故加劇社會對立。
另外,針對有報導指稱工程會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遴聘問題,內容恐誤導視聽,工程會澄清說明如下,本會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皆依「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5條規定之資格遴聘,委員組成包含法律實務、法律教學研究、專業職業(如會計師、建築師、技師等)人員,或具採購相關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人員。至於個別委員,如有上述組織準則第13條所列應行迴避事項時,皆依該規定處理,未曾發生應迴避而未迴避情形。
工程會指出,孔繁琦委員受聘為本會申訴審議委員前,即為全國律師聯合會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對公共工程爭議事件甚為專精,並曾對政府採購申訴及調解制度提出諸多建言,其服務對象不僅有廠商,也包含政府機關如高鐵局、國工局、高公局等,其中協助高鐵局及現在的鐵道局處理訴訟案件約30件、非訴訟案約2百餘件,及協助處理桃園機場履約爭議86件,其資歷與經驗於遴聘規定,並無不符。
某媒體以「廠商代理人、廠商門神」等字眼惡意影射,不僅恐讓當事人名譽受損,對工程會公信力及聲譽也造成傷害,本會表達嚴正抗議。有關申訴委員、諮詢委員支領兼職酬勞一節,概依「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88年報行政院核定後,按件計酬給予出席費及審查費,已行之有年。
工程會對任何申訴案件皆以最嚴謹方式辦理,並審視案件之規模及複雜程度,投入不同之人時力,某媒體刻意模糊化此高強度過程,惡意暗示申訴審議委員會為酬庸工具,無視工程會專業同仁及委員們所投注的努力,工程會無法認同。
28日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討論有關申訴審議委員會是否公開諮詢委員名單ㄧ事,工程會已於現場說明如下,申訴審議委員會之申訴委員,因申訴審議會議具訴願性質,故比照訴願委員公開方式,逐一詢問申訴委員意願後,公開揭示。但諮詢委員屬幕僚性質,僅協助案件之預審作業,並無實質審議權力,自工程會84年成立以來,皆未曾公開。今日經交通委員會決議,工程會將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範及程序,於一個月內徵詢諮詢委員意願後公開,故今日報導所用「黑箱酬庸、黑箱作業」等字眼誤導輿論,並非事實,工程會再次表達無法認同之意。
至於另有報導指「新聘委員近日要求結案報告不須寫調解理由」一節不符事實,因政府採購法及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對於調解建議應否附具理由,並未規定,工程會出具之調解建議僅具建議性質,必須爭議雙方以書面表示接受,始能成立,再以法院及鄉鎮市公所的調解而言,均未附理由,故各界對於本會之調解應否附理由,本有不同意見,本會申訴會內部會議亦曾有委員提及「其他機關在審議調解案件時,有不附理由之實務操作,工程會申訴會是否應簡化調解建議書內容」,因僅屬個人意見表達,且未獲多數委員支持,故工程會調解建議書迄仍維持向來附具理由之作法,不做任何改動,報導內容與事實明顯不符。
照片來源:陳金德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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