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通霄鎮長陳漢志 涉收多名採購標案廠商賄賂再遭訴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苗栗縣前通霄鎮長陳漢志因涉嫌貪污被訴,今年8月遭二審判決5年有期徒刑,苗栗地檢署另外查獲陳漢志與陳姓前機要秘書、黃姓前鎮務顧問在13件採購標案中涉犯關於職務上不違背行為交付賄賂罪嫌,今(9)日將陳漢志及涉嫌行賄的林姓廠商起訴,其餘5名廠商涉犯交付賄賂、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罪嫌,另為緩起訴處分。


檢方起訴指出,陳漢志於107、108年擔任苗栗縣通霄鎮鎮長期間,透過黃姓時任鎮務顧問或陳姓時任機要秘書,就「108年度治山防災、坑溝、零星改善工程及上級核定治山防防災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等共13件採購標案,於投標前或得標後,向廠商索討得標金額10%至15%賄款,犯罪所得共計逾百萬元,損害國民 對於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公正性、廉潔性之信賴。


此外,陳漢志於擔任通霄鎮鎮長期間,就「苗栗縣通霄鎮公所公用不動產土地及屋頂空間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公開標租案」,於投標期間向有意願的光電廠商要求賄賂,後收廠商賄賂共107萬元。


另經檢察官起訴,為台中高分院審理,認其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審酌其坦承犯行,並主動繳回107萬元等情節,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沒收已扣案之犯罪所得107萬元。


苗檢呼籲,任何公職人員均應恪守廉潔自律原則,不得利用國家授予之職權或職務上之實質影響力,作為取得私人利益的對價。苗檢將持續整合轄內肅貪能量,加強偵辦貪瀆等相關不法案件,以肅貪為反貪最有力的宣傳,維護各界對公務員廉潔執行職務之信賴,並確保公共工程採購程序的公平性與公共建設的品質,保障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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