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讀 公務員涉職場霸凌得予以1次2大過處分



(記者張廷玉台北報導)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部分條文,若涉犯職場霸凌、酒後駕車、性侵害、性騷擾等情事者,得予以1次記2大過處分,以落實政府對職場霸凌、性騷擾等重大違失行為零容忍政策,回應社會期待。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8月28日初審通過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今天完成三讀程序。

此次修法是考試院為落實政府對於重大違失行為零容忍政策,於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增列職場霸凌、酒後駕車、性侵害、性騷擾等重大違失行為之樣態,另包括「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違反上述行為者,得予以1次記2大過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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