戲謔性、殘忍性非文化實踐 屏檢就原民獵殺黑熊無罪上訴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屏東縣霧台鄉大武部落發生的獵殺黑熊事件,經屏東地院11月26日以「非營利性自用」等理由判處9名涉案獵人無罪,屏東地檢署今(17)日提起上訴,檢方上訴指出,本案犯罪行為具「戲謔性」與「殘忍性」而非文化實踐,一審判決有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之違誤,悖離憲法保障原住民族文化權之核心意旨,不利我國生態保育之法治根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


屏東表示,「非營利自用」不應成為濫殺野保動物之保護傘,原審判決依據修正後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規定,認被告等人獵殺行為屬「非營利自用」而諭知無罪。


但是,「非營利自用」之法律概念,非獨立於「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之外的免責金牌,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803號解釋意旨,法律所保障之狩獵權,須建立在「依循部落傳統文化傳承」基礎上,從而若僅因行為人具備原住民族身分,遂將與傳統文化毫無關聯之娛樂性殺戮,冠以「非營利自用」之名並規避刑責,顯已違反憲法平等原則。


屏檢指出,甲熊案的柯姓被告是於「採草藥」途中偶遇甲熊而射殺;乙熊案的顏姓被告等人是駕駛吉普車深入溪床,於發現乙熊之後,即分隊包抄、射殺,此等行為均非基於特定祭儀時間、地點或目的之計畫性狩獵。


丙熊案的麥姓被告等人獵殺方式,是使用俗稱山豬吊鋼製吊索陷阱使丙熊受困,待其「趴在地面掙扎喘氣」時,再由顏姓、麥姓被告分別持槍,並朝丙熊之腹部、頭部補槍射殺,其中鋼製吊索屬於無差別殺傷之工具,對保育類動物已形成長時間、極劇度之內心恐懼與身體痛楚。


丁熊案的2名顏姓被告於獵殺丁熊後,將其屍體夾於機車騎士與乘客中間,以「三貼」方式運送,並由麥姓被告錄製沿途嬉鬧、輕浮對待丁熊屍體之影片,凡此等對待動物生命的輕蔑態度與手段,顯與原住民族傳統狩獵文化所強調「敬天、惜物、尊重生命」之核心精神南轅北轍,難為國民所接受,更不應邀得刑罰之寬典。


屏檢強調,本案犯罪行為具有戲謔生命:被告於獵殺珍貴之台灣黑熊後,將龐大屍體夾於機車騎士與乘客間,以「三貼」方式嬉鬧運送,沿途錄影訕笑,甚至事後將屍體於民宿內陳列炫耀、拍照。此種對待動物生命的輕蔑態度,絕非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之表現。


且被告手段殘忍:被告使用具高度殘忍性之鋼製吊索(俗稱山豬吊)誘捕獵物,並對受困掙扎之黑熊採 取近距離射殺之方式,違反狩獵倫理與人道精神。被告違背部落規範:本案部分犯行發生於「部落尋根活動」期間,該活動主辦單位並未允許狩獵,被告等人卻仍攜帶大量獵槍入山濫捕,此舉既非自身部落規範所容,遑論代表整體傳統文化。





屏檢指出,被告等人短時間內密集獵殺4隻瀕臨絕種之台灣黑熊、5隻台灣水鹿及3隻台灣野山羊等保育類動物,其規模、手段與動機均已逸脫「維持生存」或「傳統祭儀」之合理範圍,屬「機會主義式」的濫殺。


原審判決未能區辨「個人脫序行為」與「集體文化實踐」之差異,將少數人之違法行徑等視於部落文化,不僅在法律評價上錯誤,更對真正嚴守狩獵禁忌之原住民族造成二次傷害。


屏檢表示,為糾正原判決違失,並釐清「狩獵文化權」與「生態保育」之憲法界線,檢察官依法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並依法論罪科刑,維護法律與環境生態正義。


照片來源:屏東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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