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再審證清白4-1】配合款爆弊端牽連10餘縣議員 金中玉:3張偽造牋單讓我入獄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謝東明/台北報導


前新北市議員金中玉,因涉及縣議員配合補助款案,被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3年10月,原以為纏訴近20年的貪污案,就此畫下句點。但2024年還在監服刑的他,毅然提出再審要求,第一次再審要求雖被法院,以沒有新事證、新證據為由駁回。如今已獲假釋新生的金中玉,卻二度提出再審,雖然一路在司法訴訟上顛簸前行,但他篤信自身的清白。


1998年起,就當選台北縣第14屆議員,連任3屆的金中玉說,那3張羅織他入罪,2000年5月31日涉及議員配合款的議員牋單,根本就是他人偽造的,不是自己親簽的。這麼多年來,在每一次庭審中,他都要求進行筆跡鑑定,但法院始終置若罔聞,法官也始終漠視他根本無罪的證據,尤其這個是對他最有利的證據。


金中玉表示,2010年12月25日才升格改制為新北市的台北縣,由於中央為謀求全國經濟平衡發展,得酌予補助地方政府,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0條及地方制度法第69條規定,所編列縣府預算中,每年編列一定預算,例如1998年至2006年間的預算為1000萬元至1200萬元,以供台北縣議員有一定上限額度的地方建設建議事項的補助款項,也就是一般所謂的議員補助款。經費補助範圍,包括所屬學校購置教學設備、辦理活動、村里辦公處及各立案團體購置設備,或辦理公益活動等。


2004年,台北縣爆發議員配合款弊案。檢警調查,有民間公司集團,涉嫌勾結民代,瓜分配合款,當時有高達10餘名議員,都在調查名單中。檢警調查,2000年2、3月成立的涉案公司,負責人聯合縣議員、當時的台北縣樹林市市民代表等,互相配合分工,負責接洽其他縣議員或市民代表,有關補助款的取得及提供回扣等事宜。甚至包括有公司員工,專門以議員秘書、助理等自稱,負責接洽受補助的單位。


檢警調查,2000年至2004年間,台北縣部分民代名下,應撥用於各民間團體、里辦公處及縣立學校等單位的補助款額度,以簽立空白牋單的方式,將補助款以額度3成不等的代價,販售給2間負責仲介的公司集團,再由仲介公司負責操作後續分成等工作。


檢警認為,2000年5月間,當時的縣議員金中玉,在另1名縣議員的牽線後,借出了2張分別為45萬元的台北縣議員空白用牋,將可運用的補助款額度,由仲介公司自行使用、補助特定單位。而仲介公司,則會按每張「台北縣議員用牋」,記載的補助金額3成為酬謝。


金中玉則喊冤表示,當年因同是縣議會同僚之誼,一開始答應了借支款項,也簽下了2張議員牋單。但事後又覺不妥,於是通知縣府收回牋單。但檢警卻由仲介公司負責人辦公室,搜出了3張於2000年5月31日,分別是恢復補助三重市某社區發展協會的牋單、6月22日補助三峽鎮某社區發展協會及樹林市某國小的牋單等。而這3張牋單,明顯就是仲介公司負責人所偽造的。


金中玉表示,判決他有罪的3張牋單證據,後來涉案的仲介公司負責人也坦承,因為其中地方建設經費45萬元的1張內容寫錯,不敢再找議員重簽一張,或自己冒簽議員姓名,所以拿了以前從另外1家公司離職時,無意間夾帶出來的,在1998年度有「金中玉」簽名、蓋章的廢棄空白牋單,再依照約定內容,重新填於空白牋單上,以傳真方式快速遞交給縣府人員辦理。


金中玉強調,光是那張以地方建設經費45萬元,補助三重市某社區發展協會的牋單格式,根本就與2000年縣議會,所印製的制式表格、尺寸、大小格式等,都完全不同。事後調查的事實,在在都可證明,3張入他於罪的牋單,都是他人偽造,根本不是自己親簽的。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謝東明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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