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劾總統排週五院會 民進黨團:犯什麼罪?




藍白於立法院程序委員會通過彈劾總統案,民進黨團說明彈劾要具體指摘總統犯了什麼罪,就等著看藍白怎麼說明。(圖/NOWNEWS資料照片)

[NOWnews今日新聞]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藍白以人數優勢將彈劾總統賴清德案排入本週五院會議程,對此民進黨立院黨團幹事長鍾佳濱表示,經常提案的國民黨似乎沒有去查相關法令,彈劾與罷免傻傻分不清楚,《憲法》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因總統刑事責任無法透過一般法庭審理,因此違法犯罪行為才需透過立法院以彈劾的方式向憲法法庭提出,要具體指摘總統犯了什麼罪,才需要用彈劾的手段,「等著看藍白如何說跟全國國民說明,賴總統犯了哪一個罪」。

對於藍白聯手將彈劾總統賴清德案排入本週五院會議程,鍾佳濱表示,過去在行憲史上,立法院還不曾對現任總統提出彈劾案,也因為這樣的關係特別去查了一下過去歷史紀錄,發現經常提案的國民黨似乎沒有去翻查相關法令,彈劾與罷免傻傻分不清楚。

鍾佳濱表示,藍白合作分別提出了兩份彈劾案,民眾黨團提案內容說明賴清德違反民主體制及法治原則,違反《憲法》第72條違憲失職;而國民黨團提案更簡單,提到不副署、獨裁、違憲失職。

鍾佳濱指出,罷免是追究總統的政治責任,但彈劾必須以違法為前提,《憲法》第52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因總統刑事責任無法透過一般法庭審理,因此違法犯罪行為才需透過立法院以彈劾的方式向憲法法庭提出,要具體指摘總統犯了什麼罪,才需要用彈劾的手段,如果只是概括稱違憲失職,連違反了哪一個法律都講不出來。

鍾佳濱說,藍白第一次對總統彈劾顯然沒有經驗,也不曉得《憲法》中罷免跟彈劾在民主原理上的基本分野,好歹也參考一下2006年國民黨三度對陳水扁提出的罷免案,「等著看藍白如何說跟全國國民說明,賴總統犯了哪一個罪」。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院對總統、副總統提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提議、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進入憲法法庭審理,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彈劾案成立,被彈劾人即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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