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申報台版肥咖 財政部放寬免罰要件



為使金融機構落實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制度,財政部修正發布攸關「台版肥咖條款」的申報金融機構減免裁罰規定,放寬免罰要件並提供明確裁罰金額,以鼓勵申報金融機構遵循。

跟進全球反避稅趨勢,財政部2017年依稅捐稽徵法訂定發布俗稱「台版肥咖條款(FATCA,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的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CRS辦法),2018年進一步修正發布「減免處罰標準」與「裁罰倍數參考表」相關規定。

財政部國際財政司司長李明機今天在例行記者會說明,自CRS辦法訂定發布以來,都是輔導為主、裁罰為輔,由於金融機構法遵成熟度高,迄今未有任何一家金融機構受罰案例。

財政部說明,此次修正是在參考各地國稅局進行書面或實地檢查的實務經驗後,通盤檢討修正減免處罰標準及裁罰倍數參考表,放寬免罰要件,以提高國稅局通知前、金融機構自動補完成盡職審查或申報義務的誘因。

財政部官員說明,新規將原本違章情形由「短漏報」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分別修正為「錯誤申報」及「未申報」,以符合現行作業程序,同時,若於國稅局通知前,自行更正申報、補報未超過一定數量或比例,如當次補報件數少於5件等,可免予處罰。

財政部官員補充,若未依規定進行盡職審查,但在國稅局通知前,自行依規定辦理盡職審查且自動更正申報或補報,亦可免予處罰。此外,新規就「錯誤申報」、「未申報」及「未依規定進行盡職審查」,均增訂「首次裁處且配合完成遵循事項」的免罰要件。

至於裁罰倍數參考表,官員說明,若拒絕CRS調查,未依限辦理首次罰新台幣3000元,第2次罰9000元,第3次以上每次3萬元;對於CRS申報問題,如錯誤申報、未申報、或未申報但無應申報帳務等,每帳戶罰3000元,未依限更正者再加重裁罰至4000元至7000元不等。此外,非故意違規者每次最高罰20萬元,故意違規者每次最高罰30萬元。

官員表示,對於CRS未依規定盡職審查者,較低資產帳戶每次罰20萬元,高資產者、新開戶或實體帳戶者,每次罰50萬元,故意違規者將重罰1000萬元。

財政部說明,此次修正自今年12月26日生效,申報金融機構於修正前所發生應處罰鍰的行為,於12月26日尚未裁罰確定者,適用修正後的規定辦理,但修正前規定較有利於申報金融機構者,適用修正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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