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醫療機構條例周五刊憲



署理醫務衛生局局長李夏茵在立法會表示,診所及小型執業診所按照原定分階段落實私營醫療機構監管的計劃,醫務衛生局將會於今日(21日)向立法會提交生效日期公告,並安排於周五(23日)刊憲及在下星期三(28日)的立法會會議省覽,展開「先訂立,後審議」程序,落實相關條文。

條文一經生效,營辦診所將須領有牌照,而持牌人須時刻遵守《條例》、牌照條件和衛生署署長發出的實務守則。就小型執業診所(即不多於五名註冊醫生及/或註冊牙醫執業,並符合《條例》特定要求的診所),營辦人須向署長要求發出豁免書,才可豁免領有牌照的要求。為預留足夠時間供業界準備,並進行一些宣傳工作,衛生署將於今年10月13日開始接受申請,屆時將更準確掌握相關私營醫療機構的數字。現階段,衛生署暫未有備存診所及小型執業診所的數目。

政府亦計劃於診所牌照及小型執業診所豁免書生效後,進一步實施《條例》第92條,務求加強規管,禁止個別未經註冊處所使用一些名稱或描述,企圖誤導公眾以為有關處所提供醫療服務。(ha/w)~

阿思達克財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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