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再審證清白4-3】刑事偵審供述證據佔比重 學者建議改善偵訊技巧並加科學事證糾錯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供述證據在刑事案件偵審過程中佔比極重,不過,太過重視供述證據不免「掛一漏萬」形成冤、錯案,纏訟21年的徐自強案,同樣纏訟21年,曾經造成轟動的蘇建和案,都是在被告的虛偽供述下形成的冤案,雖然最後都得到平反,當事人卻因此虛擲21年的歲月。對此,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學系主任施志鴻認為,修改傳統的偵訊技巧,讓更多訊息呈現真實,並佐以鑑識證據來糾錯虛偽供述;警察大學鑑識科學系副教授陳用佛則認為,偵查者必須從散亂的蛛絲馬跡中,追索出事發當時的前因後果,而且必須對每一個關鍵細節,都掌握到確切不移的證據,才能夠在法庭上提出無可爭辯的定論。


台北縣房屋仲介商黃春樹,民國84年9月1日遭到綁架勒贖並撕票,9月25日嫌犯黃春棋,第2次取贖時落網,警方偵訊中黃春棋供出徐自強、陳憶隆等人。89年5月16日徐自強在律師陪同下主動投案,從此失去自由,即使提出案發時不在場證明,只因供述證據把他「咬死」被判了死刑,直到更九審才判決無罪定讞,期間歷經7次死刑、2次無期徒刑,徐自強也因此被羈押了16年。





施志鴻表示,不管是什麼案件供述證據都是重要的,因為有很多東西必須要靠供述證據去解釋,尤其是缺乏如DNA或指紋這種直接科學證據的隱秘型案件,例如貪污案件或某些謀殺案件,但是必須慎防虛偽自白。


施志鴻說,虛偽自白產生的原因很多,包括偵查人員基於自身假設,例如蘇建和案、媽媽嘴案;利用偵訊技巧製造心理弱勢,導致嫌疑人承認不符合事實的供述;嫌疑人為擺脫壓力情境、避免嚴厲懲罰,或獲得暗示獎勵,而認為自白的短期價值高於長期成本,進而順從作出自白;害怕被拘留的嫌疑人,渴望結束偵詢並脫離受拘禁作出自白。


「全世界的司法警察都會面臨虛偽自白的問題,目前聯合國已建議應揚棄傳統透過高壓的偵訊模式,而採用建立融洽關係(rapport-based)與非強制(non-coercive)的偵訊式詢問(investigative interview)模式,其核心理念是透過同理、尊重與計畫性提問,取得充份且正確的資訊。」施志鴻說,司法警察基本上就是收集資訊,無論是對證人或者對嫌疑人,透過事先充分蒐證分析與準備、專業提問以及適當證據展示策略等,讓當事人在詢問過程中盡量陳述,並從中檢驗已經收集證據,就不符的地方再加以黎清。


施志鴻說,當事人的陳述如果是虛偽的,就必須「說更多的謊來圓謊」,透過專業的詢問技巧來釐清真實與謊言。目前國外許多研究已證實,相較於傳統偵訊技巧,此種詢問模式不僅能避免虛偽自白,並有助於取得更多資訊以發現真實,同時提昇民眾對於司法信任度。


不過,這種變革在國內推動還有難處,首先是國內司法警察應接受此種詢問思維的轉變,並施予第一線員警充份訓練,同時亦要建立自我專業評核的機制;其次是組織性的問題,建立比較好的晤談過程需要時間,依目前國內刑事訴訟法「檢警共用24小時」的規定,很難有充裕時間實施詢問與評估供述內容,司法警察在時間壓力下,可能慣性的就用直覺和傳統作法進行詢問。


此外,目前刑訴法中製作筆錄「一問一錄」的規定,當事人回答1個問題後必須停下來等待筆錄打字,無法讓當事人一氣呵成的陳述,司法警察也無暇從陳述中檢驗證據,當事人在等待過程中也能思考如何「應對」。施志鴻說,這些都是國內可以進步的空間,若是能將供述內容視為待檢驗的假設而非取證標的,透過取具可信度的供述,才不致誤導接下去的審判,也盡可能的避免冤錯案的發生。





大受歡迎的外國影集「CSI犯罪現場」,帶動國內觀眾重視刑事案件中的指紋、毛髮、血液、DNA這些科學事證。警察大學鑑識科學系副教授陳用佛,引用國外文獻表示,鑑識科學是一門以個案為基礎、研究導向、科學為本的學科。核心是透過偵測、辨識、採集、檢驗和詮釋「跡證」(即過去活動的殘留物),來理解具有公共利益的異常事件。跡證是連結過去事件與現在調查的關鍵橋樑。


不同於指紋、毛髮、血液、DNA這些可以「數據化」的鑑識科學,筆跡鑑定則比較「抽象」。因為筆跡鑑定是透過科學方法,比對筆跡的細微特徵(如運筆方式、字體結構、間距等),以判斷文件是否為同一人所書寫的專業鑑定方式,以確認文件的真實性。





也因為無法量化,調查局鑑識科學處文書鑑識科的送鑑須知第1條就明文規定「送鑑時請提供筆跡資料之原本,並妥予包裝」,換言之,只有「真跡」可受鑑定,因非真跡原件可能受到「遮蔽細微動態特徵」、「變造特徵的混淆」等原因,影印本通常被認為不適合用於涉及偽造、塗改和塗銷案件的檢驗。


不過,陳用佛認為,這並不代表複本「絕對」無法鑑定,例如特殊攝影,使用各種濾鏡和特殊技術,從原始文件製備的特殊攝影印刷品(雖也可視為影印本)將能顯示許多特徵,對文件鑑定人員檢驗原始項目有很大幫助。甚至打字案件,可以提交「原尺寸」影印本進行檢驗也能得到明確結論。


陳用佛認為,原始文件不可得的事實,不應阻礙提交清晰的影印本進行檢驗,以及在相關檔案(如全國詐欺支票檔案、匿名信件檔案、銀行搶劫記錄檔案等)中進行搜索,因為從影印本檢驗中也曾多次得出明確結論。





筆跡鑑定的結果會由鑑定專家會提供一份鑑定報告,其中對於筆跡真偽會有科學方法的詳細論述,比起「肉眼」辨識真偽顯然更具公信力,尤其是一般商務習慣中,在電子文件上手寫簽名的方式越發普遍,未來衍生「非真跡原件」的筆跡鑑識需求將逐漸升高,司法機關宜未雨綢繆提早規畫。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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