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創作收入新規上路 2026年起須繳所得稅
網路創作與社群經營成為不少人的收入來源,相關稅務正式納入制度化管理。財政部公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明確界定個人於各類平台取得的創作分潤、訂閱收入、直播收益與打賞等,須依所得性質申報個人所得稅。同步設定明(2026)年6月30日前為輔導期,期限前未完成申報者,暫不處罰。
隨著影音平台、自媒體與直播經濟快速發展,部分創作者雖未達到辦理營業稅籍登記門檻,卻已具備穩定的獲利模式,收入來源也日趨多元。在「有所得即課稅」原則下,免辦理營業登記、但透過平台取得報酬的個別創作者,相關收入仍須納入稅制體系,成為此次鎖定的主要對象。
在課稅認定上,財政部說明,個人網紅若在平台設立帳號,自行創作內容並承擔業務相關成本與盈虧風險,屬於《所得稅法》所稱的「執行業務者-表演人」。自平台取得的廣告分潤、付費訂閱、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斗內」及其他類似收入均屬執行業務所得,須依法報稅,並依當年度表演人適用費用率,計算必要成本。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網紅交易型態常涉及網紅本人、平台與觀眾三方,且可能橫跨境內與境外,課稅時須先判斷收入來源與利潤貢獻度。只要交易流程中任一環節與我國具有實質經濟關聯,該筆收入即屬或涉及我國來源所得;在跨境情形下,可採「簡易方式」估算境內利潤貢獻度為50%,作為納稅基礎。
舉例來說,若境內網紅將創作內容上傳至境外平台,全年取得收入10萬元,其中來自境內觀眾收看的8萬元,屬100%我國來源收入;來自境外觀眾的2萬元,則以50%計入。我國來源所得合計9萬元,再依表演人費用率45%扣除成本後,剩餘4.95萬元應繳納綜所稅;非我國來源的部分,依最低稅負制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
除規範個人網紅申報義務外,自明年1月起,境內平台和已辦理稅籍登記的境外平台,若給付我國來源的網紅收入,將依法成為扣繳義務人,須辦理扣繳、申報並填發扣繳憑單,以利稅捐機關掌握課稅資料,維護租稅公平。境外平台若向境外廣告主銷售廣告播放勞務,但實際觀看對象為境內免付費觀眾,屬於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平台相關收入應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針對制度導入初期的適應問題,財政部強調,明年6月30日前為輔導期間,網紅或平台未即時完成扣繳或申報作業,可免受處罰,但是鼓勵補繳及補報,期望透過循序推動方式,引導新興數位創作產業逐步回歸既有稅制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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