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鴻呈: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第35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4/16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000,672,581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4/04/17~114/06/13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5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72.00~130.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20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 由:本公司擬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案,謹提請 討論。
說 明:
1.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擬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
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買回本公司已發行股份。
2.茲將買回股份方式轉讓予員工之相關內容說明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1,000,672,581元。
(4)預計買回期間及數量:本公司預定本次買回股數共500,000股,並預定於114年4月17日至114年6
月13日止執行完畢。
(5)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72元至130元之間,惟公司股價低於買回區間價格下限時,亦將繼
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
(6)買回之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7)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之規定訂定本公司「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
法」,請參閱附件一。
(8)本公司董事會聲明本次買回公司股份佔已發行股份之1.20%,不足以影響公司財務狀況及資本之
維持,聲明書請參閱附件二。
(9)本案業已委由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針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請參閱附件三。
3.本案擬通過後將呈主管機關備查,如遇法令更新或應主管機關要求而需修正時及其他相關事宜,
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4.本案經114年4月16日審計委員會議審議通過,提請董事會討論。
決 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同意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鴻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114年4月16日訂定
第一條﹙目的﹚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第一次買回股份
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
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且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員工及符合一定條件之國內外
子公司之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員工得認購股數﹚
員工得認購股數將參酌員工之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員
工得認購股份之權數,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
因素,實際具體認購資格及認購數量由董事會決議,不得授權董事長決定。惟轉讓之對象具經理人身
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轉讓之對象非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審計
委員會同意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第六條﹙轉讓之程序﹚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
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
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每股平均實際買回價格×(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股份總數÷公司轉讓買
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第八條﹙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其他﹚
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股份,應自買回股份首日起五年內全數轉讓,逾期未轉讓部分,視
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鴻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一一四年四月十六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
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5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20%,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
資產之3.74%,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
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9人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鴻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簡忠正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依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評估,本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
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之影響亦尚屬合理,尚無重大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系統開發、資訊提供: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來源:台灣證券交易所、櫃買中心、台灣期貨交易所
本資料僅供參考所有資料以台灣證券交易所、櫃買中心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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