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台灣大:本公司與遠傳有關C1及C4頻率賠償訴訟上訴說明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或本公司)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4年度台上字第870號
4.事實發生日:114/01/24~114/12/1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與遠傳有關1715.1-1721.3/1810.1-1816.3 MHz (下稱C1頻率)及
1748.7-1754.9/1843.7-1849.9 MHz (下稱C4頻率)賠償訴訟,遠傳請求本公司給付
1,005,800,000元及利息案,案經歷審法院判決後(判決內容詳本公司105/5/23、
107/1/17、108/6/12、109/8/20、112/6/14、113/12/31發布之重大訊息),本公司於
114年1月上訴最高法院。
6.處理過程: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870號判決:
高等法院更二判決關於(一)駁回上訴人遠傳請求上訴人台灣大給付新臺幣二億八千四百
八十八萬三千六百十八元及自民國104年9月3日起算利息、就新臺幣七億二千零九十一
萬六千三百八十二元自民國104年9月3日起至民國104年9月4日止利息之上訴、(二)命上
訴人台灣大給付、駁回其反訴,暨各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公司財務、業務無不利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將與律師研議後續訴訟事宜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