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續優化跨境理財通試點 允許外資開展新金融服務



人民銀行、國家商務部、國家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國家外管局近日聯合印發《關於金融領域在有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港)試點對接國際高標準推進制度型開放的意見》,提出在粵港澳大灣區持續優化「跨境理財通」試點,支持大灣區內地居民通過港澳金融機構購買港澳金融機構銷售的合資格投資產品,擴大參與機構範圍和合資格投資產品範圍等。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澳門新街坊設置澳門金融服務專區,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探索在人民幣及澳門元雙幣種收單模式下為澳門新街坊居民提供相關金融服務。

該意見在允許外資金融機構開展與中資金融機構同類新金融服務、120天內就金融機構開展相關服務的申請作出決定、支持依法跨境購買一定種類的境外金融服務、便利外國投資者投資相關的轉移匯入匯出、完善金融數據跨境流動安排、全面加強金融監管等六方面,提出20條政策措施。

意見提到優化證券期貨類金融服務相關的行政審批服務。修訂相關審批制度和行政許可服務指南等文件,對擬在試點地區設立的內外資證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貨公司的審批時限由180天縮短至120天。在優化銀行保險類金融服務相關的行政審批服務方面,細化審批工作流程,優化審批服務,對擬在試點地區設立的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外資保險機構的審批時限由180天縮短至120天。

意見指出,允許外資金融機構開展與中資金融機構同類新金融服務,是指未在中國境內提供,但已在其他國家或地區提供和被監管的金融服務。新金融服務的開展遵循內外一致原則,除涉及國家安全、金融安全等因素的特定新金融服務外,如允許中資金融機構開展,則應允許試點地區外資金融機構開展。新金融服務的具體開展形式可為許可形式或試點形式。

意見並稱,政策措施在上海、廣東、天津、福建及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和海南自由貿易港等地區,以及黨中央、國務院作出明確部署承擔對外開放重要任務的合作平台先行先試,推動試點地區在更廣領域、更深層次開展探索,實現自由貿易試驗區(港)制度型開放、系統性改革成效及開放型經濟質量的全面提升。(t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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