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島泰勝闡述當代琉球復國論 歷史和國際法上的根據和進程




【互傳媒/記者 張玉泰/綜合 報導】松島泰勝,日本龍谷大學教授,琉球民族遺骨返還請求訴訟原告團團長,琉球民族獨立綜合研究會發起人。本文在闡述當代琉球復國論的根據與實現進程的基礎上,考察了聯合國會議上中國代表承認琉球為原住民族的發言、日本首相高市早苗關於“存立危機事態”的發言、以及釣魚島列島等各個課題與琉球復國之間的關係。
筆者在中國與琉球長達五百年以上的朝貢冊封關係的基礎上,分析當前作為“地位未定地”的琉球將來確立新國際法地位時可能經歷的過程。自2025年10月以來,圍繞當代琉球復國的實現,已吹起了一股強勁的順風。

一、琉球復國的歷史根據——作為中國藩屬國的琉球國

1372年,琉球中山國國王察度與明朝建立朝貢冊封關係。1429年尚巴志王統一琉球全國後,直至1879年,琉球國始終作為中國的藩屬國,與明、清兩朝維持著朝貢冊封關係。在明清所形成的華夷秩序下,琉球國專門從事連接亞洲諸國與中國之間的中轉貿易,雖是資源貧乏的小國,卻因此得以存續逾五百年之久。

歷代琉球國王的即位,都須通過由中國皇帝交付冊封使的國書予以認可;琉球國王則派遣朝貢使節,向中國皇帝宣誓效忠。作為中國的藩屬國,琉球國並非西歐式的主權國家,所謂朝貢冊封關係的體制,意味著最終主權由皇帝所掌握,正是在這一體制之下,琉球才得以作為“國”生存下去。

1609年,琉球國遭薩摩藩入侵,奄美諸島被強行奪去。此後,琉球國遭薩摩藩經濟掠奪,內政也受到嚴重干涉。然而,琉球國仍繼續維持與明、清兩朝的朝貢冊封關係,從中國引進農作物、技術、儒學、道教、門中制度以及喪葬制度等,在多個領域受其影響,以此維持國家的運作,並改善人們的生活。

1879年琉球遭日本侵略與吞併之後,日本政府設立“沖繩縣”,這一機構實際上發揮著殖民統治機關的功能。琉球人成為日本人歧視的對象,在沖繩戰役中,琉球被當作“棄子”,大量琉球人遭日本軍隊屠殺,並被強迫集體自殺。戰後,琉球被日本捨棄,成為美國的軍事殖民地。1972年,日本再次併吞琉球,並將日美兩國軍隊的軍事基地強加於琉球的土地之上。

日本、美國同琉球之間的關係,本質上是殖民者與被殖民者的關係。日美對琉球的殖民統治自1879年至2025年,僅146年;相對而言,中國與琉球之間的朝貢冊封關係則持續了五百年以上。

日本的殖民統治對琉球人而言是一部“屈辱史”,而琉球國與中國之間的朝貢冊封關係時期卻是琉球人的“黃金時代”。琉球復國的目的,在於從這段“屈辱史”中解脫出來,再度回到“黃金時代”。

目前,琉球作為“沖繩縣”被划入日本“領土”,但這一地位無論從歷史還是國際法上,均未被最終確認,琉球實際上仍處於地位未定的狀態。琉球曾是中國的藩屬國,本可以被視作中國領土的一部分。換言之,琉球並非屬於日本,而應歸屬中國,日本在琉球的勢力理應被徹底清除。對琉球享有最終主權的中國,從歷史與國際法的角度來看,都應當承擔起支持琉球從日美殖民統治下徹底解放、實現復國的責任。
二、琉球復國的國際法根據——作為“地位未定地”的琉球
琉球並非日本的固有領土,自1879年以來,琉球的國際法地位一直未獲確立。琉球被吞併的本質即日本的軍事侵略,日本與琉球國之間從未締結任何關於琉球併入日本的協定。直到今日,中國政府仍未承認日本對琉球的吞併。日本吞併琉球與1874年日本對台灣實施侵略一樣,均違反了《中日修好條規》。

1880年,日清之間曾就所謂“分島改約案”[1]進行協商。然而,在琉球復國運動的呼聲之下,清朝政府最終未批准該案。若從琉球被日本殖民統治、沖繩戰役中大量琉球人犧牲、戰後美軍基地強加於琉球並帶來諸多損害的“屈辱史”回顧,就會不禁想到:若當年宮古和八重山諸島歸清朝領有,並在當時實現琉球復國,或許對琉球而言是一件好事。

1895年清朝與日本簽訂的《馬關條約》第二條,載有“台灣等之割讓”條款,但其中的“台灣等”地域範圍並不包括“琉球”。遭日本侵略併吞的“大韓帝國”在亞洲太平洋戰爭後,分別以“大韓民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形式實現了獨立,完成“復國”的目標。至今,唯有琉球仍處於日本殖民地。

琉球復國在國際法上的主要依據,分別為《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以及《聯合國憲章》。《開羅宣言》(1943年)中明確寫道:“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1879年日本政府正是“以武力及貪欲攫取”了琉球,日本理應被驅逐出琉球的土地。另外,在“開羅會談”中,羅斯福總統曾向蔣介石總統提議,戰後應由中國對琉球實施托管,蔣介石的回復則是由中美兩國共同實施共管,無論如何當時中美兩國均不認為琉球是日本的領土。

《波茨坦公告》(1945年)第八項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可以領有之小島在內。” 琉球並不包含在“吾人所決定其可以領有之小島”之列。日本之所以能夠通過接受《波茨坦公告》而結束戰爭,正是以遵守《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為前提。

如今,琉球民族可以依照《聯合國憲章》所保障的“民族自決權”實現復國。1996年,我作為琉球原住民族代表首次參加在瑞士聯合國歐洲總部召開的“聯合國原住民族問題工作組”,呼籲實現琉球的去殖民化。此後,琉球內部相繼形成了旨在恢復琉球原住民族權利的團體,幾乎每年都會派人參加聯合國相關會議。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根據“舊金山對日和約”第三條的規定,美國對琉球行使統治權。該條文寫道:日本對於美國向聯合國提出將北緯二十九度以南之南西諸島(包括琉球群島與大東群島)、孀婦岩島以南之南方諸島(包括小笠原群島、西之島與琉璜列島)及衝之鳥島與南鳥島置於聯合國托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國為唯一管理當局之任何提議,將予同意。在提出此種建議,並對此種建議採取肯定措施以前,美國將有權對此等島嶼之領土及其居民,包括其領海,行使一切及任何行政、立法與司法權力。

根據《聯合國憲章》規定,若要在琉球建造軍事基地並實施軍事訓練,就必須如密克羅尼西亞諸島那般,將琉球設為聯合國的“戰略托管領土”。然而,美國在違反國際法的情況下,在琉球土地上建設軍事基地,儲存包括核武器在內的大量武器和炸彈,並在陸地、海上及空域實施軍事訓練。日本政府也利用美國在琉球建立的軍事獨裁體制,於1950年代將日本本土的駐日美軍基地遷至琉球。

在舊金山對日和約會議上,美國政府特使杜勒斯曾表示,日本政府對琉球擁有“潛在主權”,但在“舊金山對日和約”第三條中並無任何關於“潛在主權”的記載。也就是說,日本並不擁有對琉球的“潛在主權”。

戰後,密克羅尼西亞諸島(馬紹爾群島共和國、密克羅尼西亞聯邦、帕勞共和國、北馬里亞納群島)成為美國的托管領土,在聯合國托管理事會的監督之下,通過居民投票的方式,成為與美國締結自由聯合協定的國家或美國自治領地。

而在此過程中,曾為抗戰付出巨大犧牲的中國政府既未參加舊金山對日和約會議,也未批准該條約。在美國未依循“舊金山對日和約”第三條規定將琉球置為托管領土的前提下,該和約本身就不具備有效性。

1972年生效的日美間關於琉球的協定,通常被稱為“沖繩返還協定”,其正式名稱為《日本國與美利堅合眾國關於琉球諸島及大東諸島的協定》。由於琉球並非日本的固有領土,因此不應使用“返還”一詞[3],該協定更恰當的簡稱應為“日美涉琉協定”。 該協定中只記載了關於琉球施政權移交的內容,卻沒有關於“主權”的任何規定,這說明日美兩國都並不保有琉球的主權。

協定規定道,“美國將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在舊金山市簽署的‘舊金山對日和約’第三條項下的一切權利和利益放棄給日本。”然而,美國無權單方面作出放棄的決定。“舊金山對日和約”是由多國協商並簽署的條約,對於其中內容的變更也必須經過多國間的協商。

僅由日美兩國政府協商並締結附帶密約[4]的“日美涉琉協定”,無法以此確定琉球的國際法地位。戰後非法統治琉球的美國,與曾侵略吞併琉球、實施殖民統治的日本,均不具備決定琉球地位的國際法權限。因此,“日美涉琉協定”是無效的。 琉球的地位,應當依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以及《聯合國憲章》的相關原則予以確定。

三、通往琉球復國的進程
琉球不是日本的固有領土,而是曾擁有自己的國家,因此琉球未來的新國際法地位,不是從日本“分離並獲得獨立”,而是通過“復國”的方式,恢復曾經的國家地位。琉球國末代國王尚泰在琉球被吞併後被押往東京,據稱此後停止了琉球復國的主張,並勸說原王府家臣對日本示以恭順。如今,琉球內部已經沒有主張“王政復辟”的人,未來琉球復國後的制度大概率會是共和制。

為實現琉球復國,以下為可能的路徑:
(1)重啓中日之間關於“琉球問題”的談判。不是回到1880年代的琉球分割案,而是實現琉球全域的復國。依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和《聯合國憲章》的規定,將日本勢力徹底驅逐出琉球,同時要求日本政府就吞併琉球、殖民統治琉球以及在戰爭中所犯的罪行實施道歉和賠償。

(2)宣佈“舊金山對日和約”與“日美涉琉協定”無效,將琉球設為聯合國托管領土。 通過聯合國托管理事會的討論,在聯合國監督下舉行居民投票,決定琉球的未來地位。鑒於中國在約五百年的時間段裡擔任琉球國的宗主國,再加上開羅會談中羅斯福總統曾提議戰後由中國托管琉球,可設想由中國擔任琉球的托管國。正如琉球在被吞併前後乃至甲午戰爭後持續存在的復國運動所體現的那般,中國長期被期待以宗主國的身份協助琉球恢復國家地位。

(3)琉球國與曾同其有外交與貿易往來的中國和其他亞洲國家合作。在國際社會中擴大這樣一種共識:應當停止對作為原住民族的琉球民族的偏見與歧視。設法將琉球列入聯合國去殖民化特別委員會所訂定的“非自治領土”名單之中,並在聯合國監督下舉行決定琉球新國際法地位的居民投票。在聯合國的遊說活動中,作為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中國,以及不結盟運動國家首腦會議的成員國,都將發揮重要作用。

(4)在聯合國內部設立解決“琉球問題”的特別委員會。為確立琉球的政治地位,在聯合國監督下實施居民投票。在這一特別委員會內,還應與日本政府協商,要求日本就吞併琉球、殖民主義以及戰爭罪行實施道歉與賠償。

(5)在为确定琉球新国际法地位而举行的居民投二、琉球復國的國際法根據——作為“地位未定地”的琉球。
投二、琉球復國的國際法根據——作為“地位未定地”的琉球
琉球並非日本的固有領土,自1879年以來,琉球的國際法地位一直未獲確立。琉球被吞併的本質即日本的軍事侵略,日本與琉球國之間從未締結任何關於琉球併入日本的協定。直到今日,中國政府仍未承認日本對琉球的吞併。日本吞併琉球與1874年日本對台灣實施侵略一樣,均違反了《中日修好條規》。

1880年,日清之間曾就所謂“分島改約案”[1]進行協商。然而,在琉球復國運動的呼聲之下,清朝政府最終未批准該案。若從琉球被日本殖民統治、沖繩戰役中大量琉球人犧牲、戰後美軍基地強加於琉球並帶來諸多損害的“屈辱史”回顧,就會不禁想到:若當年宮古和八重山諸島歸清朝領有,並在當時實現琉球復國,或許對琉球而言是一件好事。

1895年清朝與日本簽訂的《馬關條約》第二條,載有“台灣等之割讓”條款,但其中的“台灣等”地域範圍並不包括“琉球”。遭日本侵略併吞的“大韓帝國”在亞洲太平洋戰爭後,分別以“大韓民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形式實現了獨立,完成“復國”的目標。至今,唯有琉球仍處於日本殖民地。

琉球復國在國際法上的主要依據,分別為《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以及《聯合國憲章》。《開羅宣言》(1943年)中明確寫道:“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1879年日本政府正是“以武力及貪欲攫取”了琉球,日本理應被驅逐出琉球的土地。另外,在“開羅會談”中,羅斯福總統曾向蔣介石總統提議,戰後應由中國對琉球實施托管,蔣介石的回復則是由中美兩國共同實施共管,無論如何當時中美兩國均不認為琉球是日本的領土。

《波茨坦公告》(1945年)第八項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可以領有之小島在內。” 琉球並不包含在“吾人所決定其可以領有之小島”之列。日本之所以能夠通過接受《波茨坦公告》而結束戰爭,正是以遵守《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為前提。

如今,琉球民族可以依照《聯合國憲章》所保障的“民族自決權”實現復國。1996年,我作為琉球原住民族代表首次參加在瑞士聯合國歐洲總部召開的“聯合國原住民族問題工作組”,呼籲實現琉球的去殖民化。此後,琉球內部相繼形成了旨在恢復琉球原住民族權利的團體,幾乎每年都會派人參加聯合國相關會議。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根據“舊金山對日和約”第三條的規定,美國對琉球行使統治權。該條文寫道:日本對於美國向聯合國提出將北緯二十九度以南之南西諸島(包括琉球群島與大東群島)、孀婦岩島以南之南方諸島(包括小笠原群島、西之島與琉璜列島)及衝之鳥島與南鳥島置於聯合國托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國為唯一管理當局之任何提議,將予同意。在提出此種建議,並對此種建議採取肯定措施以前,美國將有權對此等島嶼之領土及其居民,包括其領海,行使一切及任何行政、立法與司法權力。
根據《聯合國憲章》規定,若要在琉球建造軍事基地並實施軍事訓練,就必須如密克羅尼西亞諸島那般,將琉球設為聯合國的“戰略托管領土”。然而,美國在違反國際法的情況下,在琉球土地上建設軍事基地,儲存包括核武器在內的大量武器和炸彈,並在陸地、海上及空域實施軍事訓練。日本政府也利用美國在琉球建立的軍事獨裁體制,於1950年代將日本本土的駐日美軍基地遷至琉球。

在舊金山對日和約會議上,美國政府特使杜勒斯曾表示,日本政府對琉球擁有“潛在主權”,但在“舊金山對日和約”第三條中並無任何關於“潛在主權”的記載。也就是說,日本並不擁有對琉球的“潛在主權”。

戰後,密克羅尼西亞諸島(馬紹爾群島共和國、密克羅尼西亞聯邦、帕勞共和國、北馬里亞納群島)成為美國的托管領土,在聯合國托管理事會的監督之下,通過居民投票的方式,成為與美國締結自由聯合協定的國家或美國自治領地。

而在此過程中,曾為抗戰付出巨大犧牲的中國政府既未參加舊金山對日和約會議,也未批准該條約。在美國未依循“舊金山對日和約”第三條規定將琉球置為托管領土的前提下,該和約本身就不具備有效性。

1972年生效的日美間關於琉球的協定,通常被稱為“沖繩返還協定”,其正式名稱為《日本國與美利堅合眾國關於琉球諸島及大東諸島的協定》。由於琉球並非日本的固有領土,因此不應使用“返還”一詞[3],該協定更恰當的簡稱應為“日美涉琉協定”。 該協定中只記載了關於琉球施政權移交的內容,卻沒有關於“主權”的任何規定,這說明日美兩國都並不保有琉球的主權。

協定規定道,“美國將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在舊金山市簽署的‘舊金山對日和約’第三條項下的一切權利和利益放棄給日本。”然而,美國無權單方面作出放棄的決定。“舊金山對日和約”是由多國協商並簽署的條約,對於其中內容的變更也必須經過多國間的協商。

僅由日美兩國政府協商並締結附帶密約[4]的“日美涉琉協定”,無法以此確定琉球的國際法地位。戰後非法統治琉球的美國,與曾侵略吞併琉球、實施殖民統治的日本,均不具備決定琉球地位的國際法權限。因此,“日美涉琉協定”是無效的。 琉球的地位,應當依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以及《聯合國憲章》的相關原則予以確定。

①完全獨立國家
②自由聯繫國(琉球國擁有內政權及部分外交權)
③自治州
帕勞共和國、馬紹爾群島共和國及密克羅尼西亞聯邦在實現獨立時,分別與美國簽訂了《自由聯合協定》。三國政府擁有內政權和外交權,美國則掌握著軍事權,並以“協定金”(Compact money)的形式提供大額援助,三國則以獨立國家的身份加入了聯合國;太平洋島國紐埃也是新西蘭的自由聯合國;北馬里亞納群島居民在決定其地位的投票中,選擇成為美國自治聯邦區(“邦聯領地”);加勒比海的波多黎各同樣也是美國自治聯邦區。

日本政府在1972年再次吞併琉球之後,一直拒絕採納琉球方面提出的“沖繩特別縣制”或“沖繩道州制”等方案,同時架空“自由貿易區”和“經濟特區”等構想。從各大媒體在琉球實施的民意調查來看,雖然明確支持完全獨立的人只有約5%,但若將自治州和特別縣制等選項納入考慮,支持比例可升至約40%。若要擺脫日美的殖民統治、實現“復國”,就必須廣泛討論各式各樣的“國家形態”。“沖繩縣”這一地位並非由國際法所最終確定,琉球人可以行使民族自決權,確立包括“復國”在內的全新國際法地位。

在被列入聯合國去殖民化委員會“非自治領土”名單中的關島,其政府內部設有“關島去殖民化委員會”。該委員會正籌備基於關島原住民族查莫羅人的民族自決權,實施居民投票的流程。關島設想的未來地位,包括完全獨立、自由聯合或成為美國地方州等三個選項。關島去殖民化委員會之下還設置了與三種選項相對應的三個小委員會,在關島各地舉行公聽會,推動居民就關島未來地位問題展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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