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與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行政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度上字第275號
4.事實發生日:113/09/0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就本公司與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判決,
裁定本公司應給付37,534千元。
6.處理過程: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本公司之上訴。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業已於113年5月30日刊印之公開說明書(二)訴訟或非訴訟事件揭露,
並於111年度於財務報表中提列負債準備,對本公司財務、
業務及股東權益並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會計師及律師尚在評估因應措施。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