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判遺贈稅法部分違憲 財部允諾2年內修正中央社記者張璦台北28日電 (2024-10-28 19:34:59)

1名男子在死前2年內贈與妻子高額股票,但妻子與子女選擇拋棄繼承,導致唯一繼承人、即男子的非婚生女兒,雖未受益於高額股票,依法卻要負擔全額遺產稅。憲法法庭今天判決遺贈稅部分法規違憲,2年內要修法。

對此,財政部表示,將尊重憲法法庭判決,在2年內檢討修正遺贈稅相關法規。修法之前,會先依據配偶占遺產受益的比例,分配其須繳納的遺產稅額。

陳姓男子於民國106年12月3日死亡,他生前於105年6月間將名下所有某公司股票11萬4800股贈與周姓妻子。陳男死後,周女與3名子女均拋棄繼承,唯一的繼承人是陳男的非婚生女兒。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計算陳男遺產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認定陳男生前2年內贈與周女的股票視為陳男的遺產,計入遺產總額,核定陳男遺產淨額3億2435萬1907元,應納稅額5735萬4847元。

陳男的非婚生女兒主張,她的應繳稅額已超過繼承所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認為,遺產及贈與稅法關於生前贈與擬制為遺產規定,就受贈人拋棄繼承,其餘繼承人必須就「視為遺產」負擔遺產稅,未設有稅額上限等配套措施,違背量能平等課稅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財產權,因此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部分違憲,應於2年內修法。

現行稅法規定,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徵贈與稅,但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仍應依法,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此案爭議點在於,丈夫是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妻子高額的股票,因此這筆贈與仍被視為遺產,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但妻子與子女在丈夫死後選擇拋棄繼承,導致唯一繼承人的非婚生女兒,雖未受益於高額股票,依法卻要負擔全額遺產稅。

財政部官員表示,將尊重憲法法庭判決,在2年內檢討修正遺贈稅相關法規。修法之前,會先依據配偶占遺產受益的比例,分配其須繳納的遺產稅額。
加密貨幣
比特幣BTC 70786.88 2,975.71 4.39%
以太幣ETH 2479.24 82.20 3.43%
瑞波幣XRP 0.519501 0.02 3.23%
比特幣現金BCH 348.61 19.52 5.93%
萊特幣LTC 66.76 1.27 1.94%
卡達幣ADA 0.340039 0.01 4.30%
波場幣TRX 0.161028 0.00 -1.11%
恆星幣XLM 0.094477 0.00 3.69%
投資訊息
相關網站
股市服務區
行動版 電腦版
系統合作: 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資訊提供: 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來源: 台灣證券交易所, 櫃買中心, 台灣期貨交易所
依證券主管機關規定,使用本網站股票、期貨等金融報價資訊之會員,務請詳細閱讀「資訊用戶權益暨使用同意聲明書」並建議會員使用本網站資訊, 在金融和投資等方面,能具有足夠知識及經驗以判斷投資的價值與風險,同時會員也同意本網站所提供之金融資訊, 係供參考,不能做為投資交易之依據;若引以進行交易時,仍應透過一般合法交易管道,並自行判斷市場價格與風險。
請遵守台灣證券交易所『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等交易資訊管理相關規定本資料僅供參考,所有資料以台灣證券交易所、櫃買中心公告為準。 因網路傳輸問題造成之資料更新延誤,精誠資訊不負交易損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