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12/26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6,191,548,000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3/12/27~114/02/26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27.00~43.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67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第二屆第三次董事會決議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中化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 目的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
份(以下簡稱庫藏股)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
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公司轉讓予員工之股份均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
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轉讓期間
本公司買回之股份,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得一次或分次轉讓予
員工。
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半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並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員工,得
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庫藏股資格。本辦法所稱之員工,係指本公司及
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海內外子公司領有薪資之全職員工。兼職員
工、臨時性員工、短期工讀生及委外勞工均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受讓股數規定
員工得認購股數係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及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
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為計算標準,訂定員工得受讓認購
股數,並呈報董事會核定之。惟認股人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
後,呈送董事會決議。認股人非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審議後,送呈董事
會決議。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可由董
事會於當次認購作業另洽其他員工認股並依認股人身份提報審議委員會或薪資報酬委員會
審議後呈報董事會決議。
第六條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
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
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實際買回平均價格*(公司申報買回股份時之普通股股份總數/公司轉讓
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第八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
相同。
第九條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應依相關法令由公司或員工各自負
擔。
第十條 其他事項
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股份,應自買回之日起五年內全數轉讓,逾期未轉讓部
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本公司如欲提前辦理銷除員
工棄權之未轉讓部分,可依原訂程序修訂轉讓期間。其他未約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一條 生效及修正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0.67,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
資產之百分之0.78,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
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依富邦綜合證券承銷商之評估意見,中化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
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在合理範圍內,尚無重大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