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與台灣大哥大(以下稱台灣大)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87號
4.事實發生日:113/12/3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台灣大自民國(下同)104年5月起,違約佔用由本公司在4G競標程序中標得的頻
率,本公司遂於105年7月28日起訴,請求台灣大即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申請
繳回上行1748.7-1754.9、下行1843.7-1849.9MHz頻率(下稱C4),停止使用
上行1715.1-1721.3、下行1810.1-1816.3MHz頻率(下稱C1),以及請求損害
賠償。
案經臺北地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判決、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最高法院110
年台上字第1407號判決:原判決關於(一)駁回上訴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請
求被上訴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柒億陸仟參佰陸拾肆萬陸仟貳佰
壹拾柒元及自民國104年9月3日起算利息、就新臺幣壹億肆仟貳佰陸拾捌萬伍
仟貳佰參拾參元自民國104年9月3日起至民國105年9月29日止及新臺幣玖仟玖
佰肆拾陸萬捌仟伍佰伍拾元自民國104年9月3日起至民國106年7月20日止利息
之上訴;(二)命被上訴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給付、駁回其反訴,暨各該訴
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6.處理過程:
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87號判決:
一、原判決駁回上訴人(即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後開第二項之訴及該部份假
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部份外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份,被上訴人(即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上訴人新台
幣柒億貳仟零 玖拾壹萬陸仟參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104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餘上訴駁回。
三、反訴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四、第二審除確定部份外,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分
之二十八,餘由被上訴人負擔。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命給付部份,於上訴人以新台幣貳億肆仟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上訴人以新台幣柒億貳仟零玖拾壹萬陸仟參佰捌拾貳元為上訴人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對本公司暫不會造成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待收到法院判決書後再行研議。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