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4年度商暫字第2號
4.事實發生日:114/01/13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柯俊北董事、方慧珍董事及許書豪獨立董事(相對人)
依113年12月16日召集董事會請求書函請求本公司董事
長召開董事會,且本預計於114年1月7日自行召集董事
會。後卻又於114年1月5日自行召開董事會。本公司先
前已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聲請緊急處置,今日(114年
1月13日)收到民事裁定,就114年1月6日114年度商暫字
第2號裁定主文第三四五項之有效期間延長三日。
6.處理過程:
如上所述。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營運正常,本案對本公司之財務及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辦理。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