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款
1.事實發生日:114/01/22
2.事實發生主體:本公司
3.發生緣由(事件說明):本公司高雄水泥製品廠台南分廠製程廢水(洗車平台及抑制揚塵灑水),
懸浮固體檢驗值未符合放流水標準,違反水汙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並依第40條第1項、第46條之1裁處。
4.處理過程:113年9月20日經臺南巿政府環境保護局稽核,放流水檢測異常,
本公司立即停止排放。
5.處分情形:罰鍰及處環境講習8小時
6.是否遭裁處罰鍰:是
7.裁罰金額(元):新台幣 3,894,000 元
8.預計可能損失或影響:新台幣 3,894,000元
9.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元):無
10.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台南分廠已增設廢污水處理設施,並設置自動監測及連線傳輸至
環保局之措施,確保符合環保排放標準。
11.是否前已就同一事件發布重大訊息:否
12.其他應述明事項:本公司除已懲處相關主管與人員,並由營運總部主管主責針對
全台23個製品廠全面展開環保查檢計畫,同時強化污水專責操
作人員訓練,全面杜絕再發。
有關台南分廠廢(污)水處理程序之部分停工,現亦積極申復。
本事件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併與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