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資新加坡商遭開罰 經部:股權改變未經核准中央社記者劉千綾台北18日電 (2025-03-18 16:55:48)

陸資疑繞道新加坡來台設立子公司,承接國泰世華信用卡系統,引發資安疑慮。經濟部表示,經調查後發現認和科技的股東結構改變,且陸資具有控制能力,卻未事先取得核准,因此認定後開罰新台幣217萬元;認和科技未來若要在台營業,須依陸資身分重新申請。

日前媒體報導指出,具有中國政府背景的中資企業認和科技(AnyTech)聲稱為新加坡公司,但背後金主為北京江融信。江融信為中資企業,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有限公司持有2成5股權,而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有限公司為中國財政部實際控制、持股比例逾4成2的國家級股權投資基金。

認和科技透過新加坡繞道來台設立子公司,承包有數百萬用戶的國泰世華信用卡升級系統,引發爭議。經濟部長郭智輝今天在立法院接受質詢時表示,經調查新加坡商「認和科技」確為陸資公司,將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之1,處以217萬元罰鍰。

經濟部表示,新加坡認和科技申請來台灣設立分公司,當時認和科技的股東只有2名新加坡人,經過調查後,發現認和科技股東結構改變,且陸資對新加坡認和科技具有控制能力,已經符合陸資許可辦法所稱陸資投資人的定義。

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官員說明,依照規定,由外資變更為陸資,必須先取得核准,但新加坡認和科技並未事先取得核准,由投審司認定後開罰;處分書由於涉及到廠商資訊,無法公開。

至於認和科技未來是否可在台營業,投審司官員表示,認和科技可以重新依陸資身分申請,但營業項目要先符合陸資開放的範圍,最後再依審查結果決定。

根據陸資認定標準,包括在大陸地區的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以及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由第3地區公司來台投資者,其中第3地區陸商定義為符合陸商直接投資或間接持有第3地區投資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30%、或陸商對該第3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其中一項條件。

具有控制能力的定義方面,根據經濟部解釋令,包括與其他投資人約定下,具超過半數有表決權股份的能力,或依法令或契約約定,可操控公司財務、營運及人事方針等條件,符合其中一項即具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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