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安基生技:本公司接獲委任律師通知,Avenue已向國際商會國際仲裁法院提起仲裁請求公開資訊觀測站 (2025-03-22 21:57:57)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聲請人:Avenue Therapeutics, Inc.(下稱「Avenue」)
相對人:安基生技新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國際商會(ICC)國際仲裁法院(新加坡)
(下稱「國際仲裁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29323/YMK (EA)
4.事實發生日:114/03/2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於民國114年03月17日接獲國際仲裁法院通知,Avenue於114年03月02日向國際
仲裁法院對本公司提起聲請之禁制令無理由,經裁定駁回,本公司勝訴。依據緊急仲裁
人之裁定,Avenue最晚應於美東時間03月21日向國際仲裁法院提起仲裁請求。本公司於
台北時間03月22日接獲委任律師通知,Avenue已向仲裁庭提起要求保留本案仲裁資格之
請求,直到雙方高層協商與調解程序完成為止。依據本通知,Avenue並保留其於提起仲
裁請求後三十日內選擇仲裁人的權利。
6.處理過程:基於維護本公司股東之權益,本公司已與委任律師討論,以處理後續
答辯事宜。另外,本公司近期也將與Avenue進入高層協商與調解程序。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由於目前仲裁程序尚未正式開啟,本公司亦將就本授權契約之爭端與Avenue進行 
高層協商與調解程序,故目前本事件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尚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與委任律師討論是否就Avenue之仲裁請求提出答辯,並將與Avenue就
本授權契約之爭端進行高層協商與調解程序。未來本案進度如有重大變化,
本公司將依規定即時更新或補充說明相關內容。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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