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22款
1.股東會決議日:114/05/23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華碩電腦(股)公司法人代表人:施崇棠董事
華碩電腦(股)公司法人代表人:吳長榮董事
蘇世勇董事
劉昌昱獨立董事
周珮芬獨立董事
陳立銘獨立董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內相同或類似之業務。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本案經投票表決照案通過。
(同意票:15,574,447權 反對票:242,896權 棄權票 51,021權,
贊成權數占出席總表決權數98.14% )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