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21款
1.股東會決議日:114/05/27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獨立董事:林秀婷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獨立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獨立董事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贊成權數:12,856,082權(其中電子投票行使表決權:12,856,082權)
反對權數:12,288權(其中電子投票行使表決權:12,288權)
無效權數:0權(其中電子投票行使表決權:0權)
棄權與未投票權數:805,767權(其中電子投票行使表決權:805,767權)
贊成本案之表決權數占總表決權數94.01%,已達法定標準,本案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
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
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