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21款
1.股東會決議日:114/06/05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董 事:陳新約
董 事:黃昭維
獨立董事:李淑憫
獨立董事:何昇錡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本案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總數21,278,923權;經票決結果:
贊成權數: 21,244,016權 (含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102,578權)
反對權數: 8,932權 (含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8,932權)
無效權數:
0權 (含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0權)
棄權及未投票權數:25,975權 (含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24,975權)
贊成本案之表決權數占總表決權數99.83%,本案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